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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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和理解有关证明问题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了解我国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学术观点。,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及其范围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围: 1、案件的主要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二、免证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

2、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在诉讼终结根据全部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又称举证责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当诉讼即将终结时若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法律要件分类说。此说主张: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2、新学说 “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 、“损害归属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证明责任分配的

3、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 5、6条 2、证明责任倒置规则。 证据规定第4条 3、司法者公平裁量 证据规定第7条,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国外的证明标准及评述,1、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 盖然性占优势,就是要求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此时其主张便可成立。 2、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我国的证明标准及立法,证据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

4、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证据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第73条,第四节 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提供 (一)提供证据的方式 1.实际提交证据。 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举证时限,1、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生证据失

5、权的法律后果。 2、制度存在的意义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3、证据交换,法条变化(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

6、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质证,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三、认证,1、概念 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认证,2、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和原则 证据规定63:“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本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法律真实”的标准。“ 3、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 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

7、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三、认证,4、认证的具体规则 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推定规则等。,司法考试试题:,(2003)(五)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 98.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8、关系的事实C.损害数额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司法考试试题:,100.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考试试题:,(2005)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

9、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考试试题:,(2006)83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考试试题:,07)3

10、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司法考试试题:,07)45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

11、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司法考试试题:,08)3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司法考试试题:,08)80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

12、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考试试题:,08)9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

13、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司法考试试题:,09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案

14、例一,案情:原告泗阳县个体私营企业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泗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泗阳建行)。 原告担保公司于1999年11月在被告泗阳建行处开设一般帐户,2001年1月20日,泗阳鸿发胶合板厂(以下简称鸿发厂)向泗阳建行贷款,期限自 2001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30日止,担保公司为借款方鸿发厂提供保证担保,并与泗阳建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鸿发厂只偿还部分贷款。2002年4月27日泗阳建行向担保公司送达了催收贷款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同年9月9日泗阳建行直接从担保公司帐户扣划108800元以冲抵鸿发厂的借

15、款,至此,鸿发厂尚欠泗阳建行贷款本金38.3万元及利息 51845.72元,对此泗阳建行于2002年9月30日对鸿发厂与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泗阳县人民法院在认定泗阳建行扣划了担保公司108800元这一事实下,,案例一,因泗阳建行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2002年4月27日这份催款单,故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免除对余款的保证责任,泗阳建行对此提出上诉,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泗阳建行提供的其于2002年4月27日向担保公司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客观真实,但该证据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又不属于新的证据,故认定该证据已经失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担保公司向泗阳法院提起诉讼,以两

16、审法院已经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泗阳建行支付其单位的帐户存款108839.88元。,案例一,被告泗阳建行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曾为泗阳县鸿发胶合板厂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该厂在该贷款到期后又未能如期归还。我行在该款期限届满前向原告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我行与原告之间的协议,在法定时效内依法扣划了原告的108800元用以偿还泗阳县鸿发胶合板厂的部分贷款,故原告在我行根本就没有此笔存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泗阳县人民法院(2002)泗法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2、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3、2002年9月9日的扣款凭证,金额为108800元;4、原告于2002年10月8、9日的转帐支票;5、原告保证合同。,案例一,审判: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泗阳建行于2002年4月27日向担保公司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客观真实。这就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即2002年4月30日前向担保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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