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资源税类纳税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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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编 税 收 实 务第五版,第三篇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任务7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任务7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知识能力训练目标 1. 掌握: 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 熟悉: 各税种的税收优惠 3. 了解: 各税种纳税申报及缴纳规定,任务7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在原有征收范围基础之上,将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并取消了盐税,将盐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征收资源税,对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7.1.1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任务7 资源税类 7

3、.1 资源税纳税实务,2. 征税范围: 矿产品和盐。 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伴生的天然气,不含煤矿伴生的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湖盐和井矿盐,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的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

4、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3. 税率 资源税共设7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立方米)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自2007年2月1日起,盐资源税调整如下: (1)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

5、每吨15元征收 (2)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3)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1)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2)铜矿石单位税

6、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3)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

7、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矿产品的等级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税额,依照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

8、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7.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是针对资源原矿征税。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是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是移送时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是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或自用量的原油、天然气,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义务人自产自用,因连续加工前无法准确提供移送数量

9、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的原煤,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数量计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纳税人自产自用,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计税 选矿比=基期耗用原矿数量基期精矿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义务人以外购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容易划分的,以原油的数量计税。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扣资源税的是收购数量 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0、7.3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从2002年4月 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的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4)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注意:

11、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也具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7.1.4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义务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3. 纳税

12、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 对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税额计算划拨 纳税义务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任务7 资源税类 7.1 资源税纳税实务,7.1.5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资料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附报资料。通常包括资源

13、产品生产、销售明细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纳税申报表样式 3资源税纳税申报案例 4资源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5资源税纳税申报案例填入纳税申报表,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其性质来说,属于一种级差资源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7.2.1

14、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

15、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 别 人 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

16、(元) 大 城 市 50万以上 0.510 中 等 城 市 20万50万 0.48 小 城 市 20万以下 0.36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24,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7.2.2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测定的面积 (2)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3)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任务7 资源税类 7.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7.2.3 税收优惠 1.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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