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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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能 上能下,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镇街、区级 部门、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任 职通知之日起计算。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 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除尘 第五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在区委领导下,由 区委组织部牵头进行考核。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 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 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

2、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 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办法和程序参照重庆市巴南区党政 领导班子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实施办法进行。第六条区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正式任免建议, 报区委审批。评定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评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七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 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区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 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区委、区委组织部及单位党委履行对领导干部试 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九条正、副科级干部的任职试用期, 参照本制度执行, 由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履行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 责。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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