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40428814 上传时间:2020-07-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更好地为医院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医院财务制度等文件,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凡属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

2、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4.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记账及入库管理工作;5.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6.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7.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8.负责制定固定

3、资产清查方案,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统计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9.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资产管理要求履行特种设备配置许可立项审批,资产报废审批手续。第二章 购建计划、审批与采购第四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医院的发展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购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房屋及建筑物新建项目计划及审批由基建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执行。接受固定资

4、产捐赠者,按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审批。第七条 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附件1)。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项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预算外应急项目,均需经申请科室的主管院长审批,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在总预算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调整,2万元以上者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或批量购买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十条 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含有多台件设备的逐项报价配置清单,该清单是采购合同的必须附件之一。第三章 安装验收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到货后,国有资产管理办

5、公室配合安装、负责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房屋及建筑物新建项目由基建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到货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附件2)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安装配套工作,如房屋改造、水电配套等。配套工作应及时同步进行。第十四条 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的资产,以合同金额为准建立备查账,并向财务部及时备案。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已验收资产应及时

6、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记帐手续。建立相应的帐卡。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分类账簿;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2.国资办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医院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打印。.使用部门设置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入库金额应包括购置费、运输费、报关税费、代理费等。入库手续应及时办理,自验收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入库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六条 各科室任命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科室变更、主任

7、离任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使用科室的资产交接进行监交。当资产用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帐物相符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卫生部填报资产报表。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程师及使用科室负责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要求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资产的使用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产丢失和损坏。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发现机器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随意对机器拆修。使用人员应按说明书用途使用资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8、。第二十一条 非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禁止使用科室将资产借给院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医疗设备临时使用时,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接收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状态。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科室应创造条件提高资产使用率,对使用率低下的资产,医院有权无偿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 鼓励资产的多科室共享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率。第二十四条 对急救设备,医院有权调配使用,相关使用科室应积极配合。第六章 养护及维修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降档使用或报废

9、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5.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维修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科室应重视并落实资产日常维护,预防、降低故障率。维修人员应对使用科室的养护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大型设备应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 医院加强院内维修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本院维修能力。第二十八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请求后,应及时应答,并尽快安排维修。根据维修设备的不同,采取下修、下收、下送等不同的服务方式。因技术能力不足需要外修时,应取得部门领导的同意。第二十九条 需要购买厂家年度保修服务时,由使用

10、科室提出请求,经维修人员论证后,按相关程序签订维修合同。第三十条 应加强维修配件的库存管理,做到用途明确。第三十一条 应加强维修成本控制和核算。第七章 调剂报废第三十二条 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调剂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医用房屋的调剂由医务部负责,住宅用房的调剂由总务部负责。相关部门在房屋调剂完成后,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调剂使用时须填写资产调拨审批单。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11、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第三十五条 资产的报废、处理: 1.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附件3),凡单价在2000元以下者,经设备维修人员技术鉴定,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字认可;凡设备单价在2000元到20万元以下者,除按前款办理外,还应经主管院长签字认可;凡设备单价在20万元到50万元以下者,除按前款办理外,应同时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须院长签字;凡设备单

12、价在50万元到800万元以下者,除按前款办理外,报卫生部审批;凡设备单价在800万元以上者,除按前款办理外,须取得财政部的审批意见;2.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调剂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处理档案资料;4.对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按规定交医院财务部门,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报废后资产可以出售、转让、对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原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事先报主管院长审批。出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网上公布出售信息,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按公开、公平

13、、公正的原则,集体决定。捐赠给基层医院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外联系部主任签字决定,原值单价较大(2万元以上)时,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转让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第四十条 凡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资产,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申报、检验等手续,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将相关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章 其他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经常检查各使用科室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凡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第四十三条 设备保管人及使用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医疗设备造成不良事件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陕西省药监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