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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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托与租赁,讲授框架,信托背景与基础知识 各国信托业务发展模式比较 中国信托产业发展演变 资金信托(PE&VC) 财产信托 权利信托 特定目的信托 个人信托 房地产信托 租赁与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决策 融资租赁合同设立 租金的计算 监管与管理,信托背景引例,曾给无数人带来欢乐的香港著名艺人、“开心果”沈殿霞(肥肥)于上周病逝后,她名下的遗产分配问题随即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据媒体报道,肥肥留下约3000万港元遗产给爱女郑欣宜,由于郑欣宜刚满20岁,肥肥在去年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不在人世,郑欣宜面对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的时候,最终决定都由信托

2、人负责审批、协助,这样就可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保障其将来的生活。据媒体报道,肥肥在演艺圈打拼40年,累积不少资产,包括中国香港、加拿大的地产,还有银行存款、投资基金与首饰等,保守估计资产净值达3000万港币。据知情人士透露,肥肥心目中早有几位可信赖的信托人,不过,她最希望郑少秋能够成为首席信托人。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肥肥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内地资深信托人士李先生表示,在中国香港,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交给个人,也可以交给银行等机构。不过,假如在美国发生类似情况,则是将资金信托给银行等机构管理,而非交给私人受托。因为将资金信托给银行,信托的资金与银行的财务实现完全分离,可以受托保管数十年、上百

3、年,遗产甚至可以照顾到孙子一代。而自然人受托,则有可能遇到自然人出事,或是身体不适等情况导致无法托管,也可能发生受托人私账与托管账分不清的状况。“通过将资金和不动产信托给银行,再由熟识的几个朋友共同担任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对肥肥来说,这样的安排可以说非常稳妥。”李先生指出,肥肥的遗产信托之后,可以指定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百分之几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元港币等。这样可以避免郑欣宜因为年纪太小,不懂理财,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受托银行才会拨用款项,这样

4、一来可以避免有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信托背景引例,梅艳芳5000万港元交给信托人梅艳芳生前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阿梅除了将约5000万港元遗产交予财产信托人打理外,其为数约3000万港元的保险金,除其中100万港元会由保险公司给予梅妈外,其余已按阿梅遗愿,拨交阿梅的财产信托人处理,而财产信托人每月会给予梅妈10万港元生活费,直至梅妈去世。 南存辉的“败家子基金”浙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设立了由股东股份组成的“创业者基金”,该基金由原本应由子女继承的股权组成。南存辉认为:“我们鼓励正泰股东的子女念完书后不进正泰,而是到外面去打拼,同时对他们进行观察和考验。子女若是成器,可由董事会聘

5、请到集团工作;若不成器,是败家子,我们原始股东会成立一个基金,请专家管理,由基金来养那些败家子。”因此,该基金又被媒体称为“败家子基金”。 牛根生的“老牛基金”2005年1月12日,蒙牛董事长牛根生将自己不到10%的股份全部捐出成立“老牛基金会”,主要用于褒奖对蒙牛集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或机构,在员工个人遭遇不幸或生活窘困时,也可向基金会申请帮助。在他有生之年,将红利的51%赠予基金会,大概有300多万元人民币,其余49%留作个人生活所需,股份话语权不变,当牛根生卸任董事长后,表决权将授予继任者;在牛根生百年之后,股份全部捐给“老牛基金会”,家人不能继承,妻子、儿女每人只可领取不低于北京、上海

6、、广州三地平均工资的月生活费。,信托背景引例,戴妃遗嘱信托基金投资收益达千万英镑 根据已故戴安娜王妃的遗嘱,年满25岁的威廉王子已经有资格安全支配他所继承的遗产信托基金带来的投资收益,即每年达25万至30万英镑的收入。能发挥这种保障收益的防风险作用也是信托基金的好处之一。 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

7、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名王子同意的情况下,这份遗嘱允许他们对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作为查尔斯的长子,威廉在将来可以继承康沃尔郡封地,可得到每年数百万英镑收益,而且日后一旦当上国王,威廉得到的会更多。这一补充条款显然是为了对无缘王位的哈里王子的补偿。,信托定义,什么是信托? 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是英国人的创造发明,而且英国人认为,其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就是信托的发明。但是,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英国从来没有给予信托一个成文法的定义。而将信托制度发扬广大的美国,也没有一个成文法的定义。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没有信托的成文法的

8、定义。但是,这一点根本不影响信托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运用,也不影响信托业的发展。实际上,和多数通过成文法立法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和东方国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观念广泛普及,信托的概念、特征和规则广为大众所知。英美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理解都是与衡平法相联系的。一般认为,当一件财产(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从一个人(委托人)处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且该转移是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时便构成信托。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给信托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9、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定义,日本: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系指有财产权转让和其它处理行为,令别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国家,其信托定义对于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影响很大,韩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都明显受到日本信托法的影响。 中国台湾地区:“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为实现信托目的而设立的财产,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设立。一般说来,信托一旦设定,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

10、产。信托财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信托制度富于活力的根本源泉就体现在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设计上。 第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极为特殊。按照英国信托法的传统,将之区分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根据普通法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根据衡平法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所有权。然而在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所有权是一个含义确定而完整的权利,即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英国衡平法提出的“信托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在法律上是一种全新的特殊财产,极大地冲击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观念。故有学者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11、,将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称为“受益权”。或者有学者将之划分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The Nominal Owner),而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的利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 尽管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权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在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法律性质上却是共同的,也是信托得到广泛发展与应用的旨趣之所在。,信托财产,第二、信托财产的有效性。从理论上讲,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知识产权、股东的表决权等等。但是,信托财产也并非毫无限制,各国对信托财产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如下规定:首先该

12、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次,信托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法律禁止流通和转让的,不得为信托财产;再次,信托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主要指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确定存在,并且信托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可以确定。 第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的另一特色即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笼统地讲,就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具有了某种“法主体”的色彩,12具体表现在:(1)、非继承性,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不是信托的标的;(2)、破产的禁止,同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类似,作为法人的受托

13、人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或者新的受托人应以取回权取回信托财产;(3)、强制执行的禁止,即指受托人基于信托事务以外的原因所负债务,信托财产不作为担保财产,债权人不得就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4)、抵消的禁止,是指受托人与同一相对人之间,既有基于信托财产的债权,又有基于自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债务时,不适用抵消;(5)、混同的禁止,比如甲拥有对乙的一块土地的抵押权,并将该抵押权信托给丙,丁为受益人。如果乙将该土地卖给丙,丙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丙的所有权与作为信托财产的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混同。,信托的具体类型,1、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

14、、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集合投资类信托是没有委托人,只有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15、的投资人。,信托的具体类型,2、信托类型为集合运用类信托。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金融行业的风险金、保证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是指国家设立的受托人发起的,由法律强制征收或自愿交付资金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并由受托人为了社会长远利益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集合运用类信托又分为强制征收类信托和自愿给付类信托。强制征收类信托包括社保基金,金融行业风险金或保证金等,自愿给付类信托有慈善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的受托人是国家创设的,受益人是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不是信托合同能够设定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更不存在委托人。,信托的具体类型,3、信托类型为非集合类信托。主要包括遗嘱信托,单

16、一资金投资信托,单一类民事信托,交易保证金等。这种信托类型须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受托人应该是由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可以是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一定具备集合投资类信托受托人的资质;因信托账户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商业银行应该成为非集合类信托受托人的最佳选择。2.受托人权限,应依据委托人合约约定为限,不可自行超越或自行减缩,除非合约约定有违我国法律规定。3.对单一资金投资信托,我国信托法不应鼓励。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投资信托,除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创新产品外,可能会产生避税现象或逃避债务现象。虽然非集合类信托具备目前所谓信托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但这并不能改变非集合类信托的法律关系:它是调整受托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因此,非集合类信托,是指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设立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委托人自愿交付资产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我国信托的经营范围,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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