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邮站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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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邮站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村邮站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村邮站的设置和服务提供。第三条 村邮站是设在行政村负责接收、转交邮件的固定场所。村邮站基本功能包括邮件、报刊的及时接收、保管和转交。 第四条 村邮站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形式可为独立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工作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第五条 村邮站需配备接转邮件必备的办公设施,包括分拣桌椅、专用信报箱柜、载重自行车、专用投递包、挂号夹、标志牌和村邮员岗位职

2、责、工作制度板等。村邮站需配有规范的邮件接收、转交记录单册,相关单册可由邮政企业提供。村邮站门外需挂有服务时间、村邮站名牌及服务电话;在站内或站外明显位置张贴基本功能及各项营利服务的收费标准等。第六条 村邮站每周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村邮站遇到特殊情况暂停工作,应事先书面告知当地邮政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并在村邮站张贴告示告知公众后,可委托其他人员或采取措施保证服务不中断。第七条 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人选。村邮员为固定岗位,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并对外公告。村邮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邮政通信纪律和职业道德,不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报刊、不泄漏用户

3、通信秘密;(二)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三)接受过专门培训,熟悉邮件、报刊接收、转投基本规定,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第八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接收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与邮政企业投递人员交接邮件、报刊;(二)接收邮件、报刊时,应当面验视,发现破损、短少等情况要与投递人员当面确认,明确责任;(三)在接收给据邮件、报刊时,应对邮件实物和投递清单逐件核对,在邮政企业投递清单的签收栏中盖章签收,并在邮件接收单册上做好相关记录,接收后的邮件要妥善保管。第九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转交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结合地方实际和村民生活习惯,保障邮件和报刊

4、及时、安全转交到户,不得积压、滚存,不擅自停办;(二)对于不能投交到户的邮件、报刊,需将信息传达到收件人;(三)投交给据邮件时,需验视收件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要求收件人在邮件转投单册上盖章或者签名;(四)妥善保管无法妥投的邮件、报刊。对无法成功投交的邮件、报刊要批注原因、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邮件、报刊退回邮政企业;(五)将投交的给据邮件、报刊建立投交清单,并在村邮站归档保存。第十条 村邮员需及时整理上交各类业务清单,确保邮件反馈信息及时准确。第十一条 村邮员需妥善处理用户投诉,接受用户意见。爱护村邮站场地、用品用具及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服从并接受邮政企业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接受邮政管理

5、部门、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村邮站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村邮站履行基本服务功能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收件人收取额外费用。村邮站在保证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条件扩展以下盈利服务内容:(一)代收邮件;(二)代收和代投快件;(三)报刊征订、邮票预订等其他邮政服务;(四)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飞机票、汽车票、火车票预订等代理代办服务;(五)农资配送、助农取款等服务“三农”业务。经营代收代投快件业务的村邮站,应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代收邮件、快件时应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村邮员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未达到标准的村邮员,可取消其资格,另行指定人员。违反本规范或者发生私拆、隐匿、毁弃、丢失、积压邮(快)件和报刊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高于本规范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本地区村邮站服务规范。确因客观条件难以达到本规范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低于本规范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本地区村邮站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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