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略培训}1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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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控制与团队建设的思考,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工程造价纠纷案例(第一部分),2,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工程造价纠纷案例(第二部分) 【案例6】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产公司(简称“A公司”)在与浙江某建筑公司(简称为“B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江苏某一专业施工单位(简称“C公司”)的玻璃幕墙由B公司履行总包配合义务并统一收集竣工资料,由A公司按与C公司结算价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现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 而且已完成的工程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于是,A公司以B公司与C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公司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

2、任,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二、争议焦点 1.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 2.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4,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

3、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3.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4.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6,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问题澄清 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配合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

4、包对分包实施施工现场配合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1%至2%。在直接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对直接分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承担的仅是过错责任。,7,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五、纠纷结论 1.发包人指定分包并直接结算已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2.总承包人履行配合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启示: 合同签订时,必须严格分清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8,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案例7】关于结算审价与审计报告 2005年10月10日,江苏省某镇镇政府要建造一办公大楼,经公开招标后,浙江某一建筑公司以1256万元中标,然后签订了某某镇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9,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

5、,施工单位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建设工程,于是2006年1月6日通过了由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三个月后,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工程结算价1388万元整。 与此同时,镇政府的上级审计部也对该工程建设投资进行审计,审计结算认定本工程造价为1263万元,为此,发包人要以审计结果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予以拒绝,于是,产生了审价结果与审计结果以谁为准的法律纠纷,10,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二、争议焦点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否有区别? 2.本案承包人要求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价结果进行结算是否有法律依据? 3.是否有可能按国家审计部门的审价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竣工

6、结算的依据?,11,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1.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12,2. 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

7、见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13,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四、简要评析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主要区别 2.承包人要求以审价结果进行工程结算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约定,当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与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不一致的话,原则上不能否定民事行为的竣工结算的审价结论。 3.在一定的前提下是有可能按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如果有约定,则可将审计结论中有关工

8、程结算价款作为承发包双方的结算依据。,14,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建议 1.发包人如果要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必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2.发包人应当分清审计与审价的内含; 3.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在承包合同中没有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15,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案例8】一、案例简介 2007年7月,上海某文具制造公司与南昌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按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清单总价格1852万元固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有内容,每月按总价的10%支付进度款 由于承包人在房面防水使用了假冒产品并拒绝整改,于是发包人暂缓支付了当月节点进度款,为此,承包人停止了施

9、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价后支付工程余款,但是,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在发包人,并提出工程余款审价应按:固定总价减去未完成工程再加工程追加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由于,双方意见完全相背,矛盾更激烈,于是承包方诉至法院,发包方以工程质量进行了反诉。,16,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二、争议焦点 1.谁有施工承包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2.发包人提出的预期利润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3.在建工程的固定总价如何审价,17,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1.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

10、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18,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2、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19,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

11、,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解析 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应按发包人的办法结算。 3.承包方无权解除合同。,20,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案例9】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 一、案例简介 广东某民营企业,在某工业园区建造厂房,于是,2005年5月5日与上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确定为1500万元,承包人垫资

12、建设到1#、2#车间主体一层,垫资利息以银行利率1.5倍计。 合同规定,1#、2#车间的2层结构、宿舍楼的3层结构封顶,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20%;当1#、2#车间及宿舍楼及附属用房的结构全部封顶,发包人支付程款30%;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垫资款;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的5天内支付款至95%”,21,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关于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 事实上,发包人工程进度款均延误2个月,垫资款只返还了本金,当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承包人却以工程垫资违法为由拒付约定的垫资利息和工程款,于是,矛盾凸现,纠纷开始,22,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二、争议焦点 1.本案中的工程垫资款是否违法? 2.承包

13、人要求支付约定垫资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3.承包人不仅要求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余款及利息,而且要求发包支付工程进度款延误支付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23,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1.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

14、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4,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三、主要法条 3.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5,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逾期付

15、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四、简要评析 1.垫资合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造价工程师应知道,垫资并不违法,并且,垫资利息以约定为主,工程欠款也是应当计息的。 3.本案承包人要求支付垫资款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26,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案例10】重大工程合同签定须符合规定 一、案情摘要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

16、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27,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28,2.工程造价纠纷解析及启示,二、案例评析 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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