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投标}工程采购招标方式及技术分析pp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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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報大綱,壹、工程採購 一、前言及定義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 六、統包及共同投標 七、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八、工程採購實務介紹 九、施工品質管理 十、爭議處理 十一、不良廠商之處置,簡報大綱(續),貳、技術服務採購 一、技術服務性質 二、技術服務相關法規 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四、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及簽證報告內容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一)機關如何採購,法人 團體,機關,廠 商,機 關,採購 GPL3,採購,採購,GPL40 委託代辦,GPL5 委託代辦,一、前言及定義,驗,收,履,約,

2、訂,約,決,標,審,標,招,標,預,算,通,過,準,備,招,標,釋,疑,、,後,續,說,明,廠,商,投,標,分,段,開,標,開,價,格,標,瑕,疵,保,固,擔,保,請,求,瑕,疵,保,固,擔,保,請,求,期,滿,含、作,部限、,分期退,驗改貨,收善或,、換,減拆貨,價除,收、,受重,估契,驗約,付變,款更,或,支,付,價,金,、,含利,最標,低之,價協,格商,標措,或施,最,有,採購作業流程分析,招標、決標、履約管理 、完工、驗收 包含於採購作業 何謂 1.公開招標?(GPL19) 2.選擇性招標?(GPL 20、21) 3.限制性招標?(GPL 22) 4.統包? (GPL 24) 5.共同

3、投標? (GPL 25) 6.最底標?最有利標?複數標? (GPL 52) 7.共同供應契約? (GPL 93) 8.公開取得? (GPL 49),關鍵名詞定義說明,選擇性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 告 金 額 以 上,逕洽廠商,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招標與決標原則組合方式,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精神,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 告 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逕洽廠商,取據報銷,參考廠商報價,複數標,9,(二)採購金額之認定,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 GPL 12、13、細則 6)

4、 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 勞務為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勞務為 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 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0,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

5、、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11,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摘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3、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4、單價決標 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 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6、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12,預算金額 (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 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 /

6、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預計金額 (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1.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譬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13,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一)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 (二)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 分批: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

7、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本法第14條) 分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施行細則第13條)。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施行細則第13條)。,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一、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條)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三)限制性招標(採購法22條) 1.不

8、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15,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 (三)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 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 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 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

9、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 (二)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 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6,委託代辦(只代辦採購作業)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 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土 地重劃工程局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行 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工程採購之專業 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購法第 40條),17,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10、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 級機關之職權。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 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 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 為行使或辦理。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18,公務機關間財物或

11、勞務之取得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 之上級機關(辦法第3條) (二)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規定。但不包括採 購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辦法第2條) (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辦法第6條之1)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提供者 2.於國家安全機密有必要者 3.依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辦法第8條之1),(三)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定義(採購

12、法第7條),1.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 2.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法第7條第3項)。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20,機關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兩件事: 1.確認採購標的之屬性(依採購法第7條之規定確認究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2.確認採購金額之大小

13、(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認定之),21,公共工程種類,1.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2.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 3.機場工程。 4.港灣工程。 5.水庫及蓄水工程。 6.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 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8.自來水工程。 9.共同管道工程。 10.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11.焚化廠工程。 12.垃圾掩埋場工程。 13.新市鎮開發工程。 14.工業區開發工程。 15.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四)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

14、六條 水電工程: 1、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 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3、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23,營造業法第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2.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3.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4.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5.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15、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6. 、 、 、 、 、 、 營造業法第六條: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24,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四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其資格規定如左: 1. 甲等:資本額拾萬圓以上,並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 專任技工三人 以上者,得承辦本規則第二條所列 之各項工程。 2. 乙等:資本額壹萬圓以上,並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 得承辦貳萬 圓以下之自來水用水設備工程。,25,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1. 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 設維修工程。 2. 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裝設維修工 程。 3.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26,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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