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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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天 崩 地 裂,1,2,3,4,南方政权: 宋 司马氏篡魏建 被鲜卑所灭残部南迁建 分裂成 齐 魏 西晋 东晋 梁 (灭蜀) (灭吴) (建康,今南京) 陈 北方鲜卑族(拓跋氏)政权: 分裂成 东魏 北齐 北魏 西魏 北周,合称 “南朝”,被篡权建,被篡权建,合称 “北朝”,“北周”灭“北齐”,再灭“陈”,建“隋朝”,5,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6,新律: 第一、体

2、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汉九章律之总则具,却居九章中的第六篇 第二、内容上,增加了九篇,并作了调整 汉九章律 各篇之罪混杂,如囚贼中均有诈伪、欺谩; 篇名与条款冲突,如盗中有非盗之劫略、恐吓 三国, 成王败寇 游戏人物 曹睿,7,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八议”列入律典 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官官相护 官贵民贱 没有春天,8,2、西晋晋律(20篇) 又叫泰始律,因其为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年间所立 还叫张杜律,因张斐、杜预注解而得名 杜预 晋书刑法志书影 司马炎,9,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第一、体例上,分刑名总则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另增关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共20篇 第二、表

3、述上,区分律令、加以注疏,更精确简约 杜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令区别 “违令有罪则入律” 律令联系 律令区别:秦汉难分,魏晋已分,10,第三、制度上,首次把“五服制”纳入法典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同罪不同刑,母子 亲情 法制化,11,3、北朝之北魏律(20篇) 鲜卑族之法。 自太祖道武帝(拓跋圭)时就起草,孝文帝(元宏,改拓跋氏为汉姓:元)时才颁布,12,北魏律: 第一、思想上,开北朝重视立法之风气 上承曹魏新律、西晋晋律、下启北齐律 第二、时间上,创立法时间最长之纪录 自太祖到孝文帝,历时一个多世纪,北魏孝文帝出山,13,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存留养亲”纳

4、入法典 汉、晋律:不孝,弃市 曹魏新律: “夫五刑之罪,莫大 于不孝”,14,3、北朝之北齐律(12篇) 鲜卑族之法。 北齐武成帝(高湛)时所立。 第一、体例上,合刑名和法例两篇为名例一篇,作为总则,置于律首,15,第二、作用上,当时立法成就最高之律 北朝比南朝立法贡献大,影响到隋唐律。 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 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16,第三、制度上,首次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 后之“十恶不赦”,17,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近似法典 2、令:皇帝之命 律令已作区分 3、格: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汉之科,晋之“故事” 鲜卑之北魏起就以格代科, 汉族曹魏之新律颁布后,也废

5、止了科。 代表:东魏之麟趾格 4、式:程序之法 秦已有之 代表:西魏之大统式 此外,还有“比”(秦之廷行事、汉之决事比),18,一般情况(稳定时;或皇权高于相权时): 律 格 主 辅 令 式 特殊情况(动乱时;或相权高于皇权时): 格高 律低,19,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1、“八议”、“官当” 八议: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 首次规定于曹魏新律 “八议”:皇室之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 西周“刑不上大夫”,汉“有罪先请” 的进一步法制化,皇家龟, 另当别“议”,20,“官当”:贵族、官员用官品、爵位折当徒刑、流刑 源于曹魏新律、西晋晋律(即泰始律、张杜律) 但“官当”一

6、词首次出现于南朝之陈律,南朝 庐陵太守印,北魏 文官俑,21,2、服制定罪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首次规定于西晋晋律(泰始律或张杜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22,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孝,五服之制表格,23,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

7、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汉朝:剩女、剩男,五倍纳税 但不得分家析产,24,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十罪:反逆(篡权、政变等)、 大逆(毁皇宫、皇陵、皇室等) 恶逆(杀、伤尊长)、叛、降、 不道(残杀人)、不孝 不敬(盗、毁皇物) 不义(杀、伤官) 杀无赦 内乱(亲属相奸),25,四、刑罚制度的改进,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型时期 刑制改进,北周律贡献最大 第一、废除宫刑(北齐律)

8、文景肉刑改革,只改黥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剕为笞,未改宫刑 西魏起,北齐律定:改宫刑 收作官奴,26,第二、完善徒流(北周律) 徒:五等(15年), 以1年为等差 流:五等(25004500里), 以500里为等差 成效 : a、徒之年限、流之里数更加规范 b、流弥补了文景肉刑改制造成的徒、死之间的巨大空档,成为了减死之刑,27,主刑比较: 先秦:黥、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 秦:笞、徒、流、肉、死 秦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徒:秦未定年,汉不固定 流:秦未定里,汉非常刑 肉:文景废秦之“肉”,造成徒 死之间巨大落差,28,第三、规范杖鞭(北周律) 杖:五等(1050),以1

9、0为等差 鞭:五等(60100),以10为等差 第四、形成五刑:杖、鞭、徒、流、死(北周律) 第五、影响隋唐:隋唐仅“以笞代杖,以杖代鞭” 第六、缩小缘坐:已嫁之女只缘坐夫家(曹魏新律) 多数缘坐不及于祖孙,29,第二节 法学进展,天下大乱,人才辈出,学术繁荣,法学炫彩。 一、律学源流 1、先秦、秦律学 律学乃经学分支。经学源于子夏、荀子。 子夏:孔子的学生,法家思想的先驱。 李悝、吴起及商鞅的老师, 荀子、李斯、韩非也是其再传弟子。,30,法家先驱:子夏、子产、邓析、管仲 早期法家:吴起(楚)、李悝(魏)、 商鞅、申不害、慎到 “法” “术” “势” 后期法家:韩(“法术势”)、李斯,31,

10、2、汉朝律学 古文经学:重文字(刘歆为代表) 汉朝经学 今文经学:重义理(董仲舒、何休集大成) (近代经学:古文经学章太炎等;今文经学康有为等)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等今文经学风格 汉朝律学 引经注律:杜周(大杜)、杜延年(小杜)等 古文经学风格 (郑玄是融古文、今文经学为一体的大律学家),32,3、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 魏、晋律学 北朝律学 南朝律学:重义疏今文经学风格 当时律学还受魏晋玄学名辩之风的影响, 至唐律疏议之疏议时,已很完善。,重训诂古文经学风格 如魏法定的郑玄之注, 晋张杜律之张斐、杜预之注,古文经学风格的律学:似罗马法复兴时的注释法学派 今文经学风格的律学:似罗马法复兴时的评

11、论法学派,33,学术争鸣:古代中国有无法学? 基本派别:法学说、律学说(无学有术)、法学律学说(先秦为法学,汉后为律学) 本老师观点: 以今文经学支撑的法律学术似“法学” 以古文经学支撑的法律学术是“律学” 抓住经学基石,明白其今文经学古文经学的分类,就超越了争鸣,34,二、律学影响 第一、纳礼入律,使礼成了根本大法 原始社会:礼习惯 夏商:礼习惯法 西周:周公制礼,礼制定法(法:秘密法) 汉:引经决狱(礼入法庭审判) 引经注律(礼入司法解释) 礼制定法:公开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礼入律典 唐:“一准乎礼”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根本大法,35,第二、以礼释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

12、律解释学 有重条款、文本的古文经学式的解释 有重义理、法理的今文经学式的解释 有官方的,有民间的,甚至有家族的解释,杜预:“法者 非穷理尽性之书”,36,第三、追求合礼(理)合法,促进了立法司法 立法影响:官方钦定注疏,甚至附于正典之后,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如大小杜律、郑玄之注、张杜律、唐律疏议) 司法影响:法官有时倚重注疏有甚于法典; 追求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张斐:“王者布于上, 礼乐抚于中” 古罗马钦定五大法律解释家:盖尤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即小戴礼记 大戴:戴德 小戴:戴圣,37,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 汉朝原中央司法机构 最

13、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也叫廷尉)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三公尚书、都官尚书 (尚书省下属部门) 隋朝之刑部尚书 (曹魏、北齐大理寺内设有律博士),38,2、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 汉朝原地方司法机构 三级:(州部)刺史、郡守(太守)、县令(县长) 特色:州郡县之外,封国内诸侯王有一定独立审判权; 军官有相当司法权力,39,二、诉讼制度的变化,第一、直诉制的形成 即晋武帝司马炎时的“登闻鼓制” 第二、死刑复核的形成 魏明帝曹睿明令、北魏律规定由皇帝复核,如今台湾:按铃控告(告诉),40,第三、刑讯实践的恶化 “重枷”、“缒石”、“压指”、“烧犁”、“测罚”(断食)、“测立”(久站)等,但有数目、时间之限。 对女犯的刑讯则较人道: 孕妇产后执行刑罚 杖、鞭 减半;或以罚金代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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