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样以庭前的充分准备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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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怎样以庭前的充分准备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履行好公诉职能,与辩护方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能有效的将案件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准确的体现在法庭之上,成功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保证出庭公诉质量,履行好公诉职能,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极其关键的。笔者就庭前准备工作的实际操作和作用谈一些认识和做法。一、细致审查移送案件,及时进行证据补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2、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通过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工作,坚持从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可靠等方面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努力完善证据、固定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打好庭前准备的基础。1、通过阅卷审查熟悉案情,从其薄弱环节和不力证据入手,从不同角度分析可能之处。注意从其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中发现补充完善证据的工作方向,如在办理王新海盗伐林木、盗窃一案中,如何区分犯罪嫌疑人拉回木材的性质和数量将影响是否有罪、够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查实了盗伐、盗窃的数量并固定了相应证据,确保了案件质量;2、认真查询证

3、人,根据现有证据发现对案件定性量刑有相关作用的证人,通过询问证人完善主要证据。在审查姜福年杀人案中,姜供述并非要致被害人死命,且系被动用刀,我们通过细致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补查了三份证人证言,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从而完善了本案证据体系;3、认真核实罪刑轻重界定标准。魏 X X 强奸一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意见适用二百三十六条(一)项情节恶劣,本案情节是否恶劣将影响法定量刑幅度,应做准确地认定。我们通过查找证据,从其作案地点、作案时间、本人身份,被害人为不满 10 周岁幼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作案次数上全面审查,确定其行为属情节恶劣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庭前准备工作和出庭公诉有理有据

4、的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法院经开庭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认真制作法律文书,确定庭前准备工作范围和重点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首先是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科室人员普遍阅卷,研究案情后由承办人制作审查起诉报告;其次是在召开科务会议讨论案件的同时,研究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出庭方案,提出具体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准确、严密其逻辑性,细致核对定性和适用条款,疑难、复杂和影响大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确定。如在陈永刚抢劫一案中,涉及到犯罪形态很难确定,在情节上是否属不需判处刑罚认定上也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在进行了证据补强后,最终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确定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同时注意案件的关键点制作准确的法律文

5、书,该案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包括答辩提纲的制作都具有针对性,使案件诉讼顺利进行,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三、搞好庭前预测,确定辩论方向和可能引发的矛盾点1、预测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分析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庭审抗辩焦点。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是否会翻供,辩护人是否会提出新的人证物证,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入手辩护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扩大辩论范围,制定对策,作好反驳性答辩。从近年来的出庭公诉情况看,被告人翻供时有发生,如在王锡勇伤害案件中,不仅被告人当庭拒供,其关键证人也当庭翻证,由于公诉人庭前已预测到王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素有不满,并有影响和干扰案件的可能,我们已及时固定了有

6、关证据,并通过当庭质证,使被告人和证人表述矛盾百出,法庭对其当庭供述不予确认,并作出有罪判决;2、注意听取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更有效的适应开放型诉讼制度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我们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很受裨益。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意听取各方意见,能从不同侧面反映案件全貌,使办案人掌握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其所提供的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是十分有力的。在王秀连故意伤害案中,我们两次听取被害人黄 XX 的意见,注意到被告人王秀连与被害人并无仇怨,无主观恶性,并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自

7、携菜刀砍伤被害人的事实,明晰了案情和伤害过程。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工作,使其知晓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意见,在法庭上配合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避免出现不同意见,影响出庭公诉的效果和质量;四、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和认定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很多案件以鉴定结论为定案的关键,准确认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成为案件的焦点。多次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不一,公安司法机关对是否重新鉴定、如何认定鉴定结论存在不同认识,使公诉案件在保证公诉质量上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至少要做好告知和形式上的审查工作: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

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应履行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并记明笔录,同时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合法性审查和初步的实质审查,不应不加审查直接认定鉴定结论为定案依据,确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鉴定。这样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司法鉴定的异议最大限度在提起公诉之前提出,并将有关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依据性大大增强,有效保证了公诉案件的质量。如果被告人、被害人于庭审中对已无异议的鉴定结论又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应根据提出理由向法庭建议是否有鉴定的必要,同时对多份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鉴定人出庭,同时可以邀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或专家旁听,提出专家意见。必要时依法追究其伪证的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得出未达立案标准的鉴定结论确实有效,必须公正地做出撤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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