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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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省安全生 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工作及施工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 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以下级别:1、一般事故,是指各

2、类轻伤事故,一次轻伤 3 人以下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下的各类事故。2、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 1 人、一次轻伤 3 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1 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1 万2元以下的各类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1 人以上 3 人以下、一次死亡 1 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 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事故单位和各有关 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追究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及

3、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自救、互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第八条 事故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含公司主要负责人)。3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

4、 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工会和公司领导,公司领导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大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类别;(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 30 日内死亡的,安全部门应当及时补报。第

5、十二条 重大以上事故 发生后,应采取以下事故应急预案:(一)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二)公司办公室、相关部门应立即保证通讯、交通、用电、4用水等相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事故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四)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及时联系相应医院送治;(五)办公室应保证应急救援的车辆及时调配;(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人员和使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6、得阻拦和拒绝;(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 的重要证据应立即进行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现场一切物件以及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事故单 位和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 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5全、技术、施工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一般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

7、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 发生后,公司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工会、工程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

8、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的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6(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70 日。第二十二条 事故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

9、单位、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20 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责任;7(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行政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检

10、举 、揭发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追究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讲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除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 “安全环 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外,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对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生大事故,除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 细则”执行外,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和对这起事故的间8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对这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除死亡和 3 人重伤以上(含3 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外,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和“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 细则”执行外,同时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以及对这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作出书面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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