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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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5-07 编辑: admin 返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安监管201533 号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 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结合西藏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已经区安委会、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区安全监管局 区财政厅 2 0 1 5 年 3 月 30 日区安全监管局办公

2、室 2015 年 4 月 1 日印发 (共印 20 份)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发现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和瞒报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的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第二章 举报范围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包括:(一)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工程、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二)消防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影响消防安全和可能引起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三)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伤、中毒、死亡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四)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不适用于本办法的举报

4、包括:(一)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各地、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

5、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有:(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

6、成安全隐患的;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4.未依法提取安全费用,或者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6.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而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经考核合格而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8.未向从业人员提供

7、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11.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测检验和气瓶充装的;13.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8、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1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1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的;16.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住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保持安全距离,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住所出入口的;17.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落实安全措施的;1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9、检查与协调的;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20.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2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定员进行生产的;22.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拖延不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者组织、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逃匿的;24.有其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二)承担安全评价、培训、

10、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从事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和检验工作的;2.出具虚假、不实的文件、报告、材料,造成安全隐患的;3.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原则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情况,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举报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 2 万元;2.举报自然人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 5000 元(不包含事故隐患举报) ;3

11、.举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 500 至 1000 元;4.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每案奖励举报人 3000 元至 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每案奖励举报人 5000 元至 1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每案奖励举报人 1 万元至 2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每案奖励举报人 3 万元;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十条 给予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奖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12、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一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对同一非法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二条 政府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举报,举报者可以采用电话(12350 ) 、信函、传真、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

13、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奖金发放第十四条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和罚没款缴入国库,案件查办部门填写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登记表 (以下简称举报案件登记表 ,见附表 1)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见附表 2),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报查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二) 举报奖金达到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把奖励资金核拨到查办部门,经查办部门向举报人兑现。奖金在 1000 元以下(不含10

14、00 元)的举报奖励,由查办部门先垫支,年终集中向同级政府请示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拨垫支资金。(三) 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见附表 3)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查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查办部门的承办案件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 )作为收款帐号,查办部门的承办案件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帐号、

15、卡号等事项,交查办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查办部门人员直接到举报人指定银行,向举报人指定的帐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查办单位的财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认可。上述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的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领取奖励金手续;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

16、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具体办理案件的部门确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 1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登记表举 姓 性 年 职 民名 别 龄 业 族单位或住 址举 报方 式报人基本情况 联 系方 式举报事项备注(此表匿名举报也可填写)附表 2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举 报 事 件 名 称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受 理 单 位受 理 时 间被 举 报 事 件的 基 本 情 况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 大写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查办部门的承办人意见:年 月 日查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年 月 日(单位盖章)单位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年 月 日核发奖励金额人民币 大写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附表 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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