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业监理师管控上建筑土木工程科技专业资料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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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师 管理与控制(上) 郑勇强 13017195579 QQ:2438780998 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第一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法律关系,2016.05,郑勇强,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基本概念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节内容: 一、构成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经济法律行为 四、代理关系,一、构成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 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

2、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合法成立的组织。,(三) 客体 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

3、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4、和终止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主体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终止是主体间权利义务消失。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都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确认,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发生了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具体行为包括: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三、经济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民

5、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完备。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有效条件之一的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两种。, 绝对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时实施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相对无效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行

6、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行为(须经法院宣布撤销后才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一经认定或撤销均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该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4民事行为无效的财产处理 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受损失一方; 赔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过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追缴:恶意串通行为取得的财产。,四、代理关系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1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由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

7、式。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当然,授权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 法定代理:由法律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由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的代理。 2特殊责任 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过期。被代理人知情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滥用代理权:包括代理人与代理人自己订合同、作交易,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 代理人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时;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

8、害时; 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代理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仍不反对时; 委托方授权不明时。 4转托代理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时,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承担转托人民事责任。,第二节 诉讼时效与法律保护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的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确立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审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加快民事流转。 2时效期间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侵权时起计算,但从被侵权

9、之日起超过20年仍不知道,亦不予保护。, 特殊诉讼时效 指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同于普通时效的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 中止:进行中的诉讼时效,因客观原因暂停进行,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中断:进行中的诉讼时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通归无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经审查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为了公平、合理处理纠纷,准予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二、法律保护 1概念 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维护主体法律地位,保护主体合法权益,保证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经济法律关

10、系全面实现,达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法律保护包括:保护主体发生、变更、解除合同经济法律关系的正当权利;保护主体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的正当权利。 经济法律保护不同于民事、刑事法律保护,是积极性的,后者一般都在发生纠纷、触犯刑律造成危害后才适用,而前者不仅事后,而且事前,对合同经济法律关系从发生到终结全过程保护。,2保护机关 政府: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等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银行:银行通过信用经济活动,现金收支活动和交易结算活动实行货币金融监督; 仲裁机构即按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一裁终局; 司法机构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部及

11、其领导下的法律顾问处、公证机关等。,3保护方法 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法一是除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提高人民法律意识;二是奖励和处罚。 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赔偿、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经济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又未构成犯罪,但又应追究责任时适用,包括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宣布破产等;经济刑事处罚。,第一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

12、事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设立的。,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 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7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属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就要接受法律约束,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并限定期限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约束。 2承诺 受要约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并在要约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应当采用书

13、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当事人一般通过条款方式确定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习惯上被叫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有: 当事人名称、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 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为了避免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考虑不周而产生纠纷,由特定机关主持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文本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当事人选用并签字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是

14、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提供格式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力,加重自己权利的条款无效; 发生争议应按常理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不利提供格式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法律关系 一、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指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应遵守以下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双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全部条款; 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双方必

15、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允许采用替代性标的或贷币替代约定标的; 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属义务; 促进交易原则: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生效后,应以便于交易为原则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交易。,2内容约定不明确,促进交易原则未生效时的合同履行 质量不明确:依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格不明确:按订立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16、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按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不明确:由履行义务方负担。,3价格变动时的履行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或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4抗辩权 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要求的权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要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 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说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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