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效率管理宝安法院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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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法院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和效果更新时间:2010-03-29 点击: 199 【字体: 小 中 大 】近年来,我院在克服自身执行收案基数大、结案压力沉重的困难同时,高度重视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以下简称受托案件)的执行。通过采取将受托案件纳入流程管理、主动查控财产、强化跟踪督办、并入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受委托案件得以执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年来,我院共受理受托案件508件,执结432件,结案率为85.03,执行到位金额达4153.62万元,执行到位率为38.75,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的做法也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一、统一管理、一视同仁为避免在执

2、行受托案件时产生“双重标准”和“区别对待”的弊端,我院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在立案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一视同仁,以充分调动执行人员办理受托案件的积极性:一是对受托案件实行执行局、立案庭分别建档、双重管理。首先,执行局综合科对收到的受托案件单独建立台帐,专人负责后续跟踪监督;其次,立案庭将受托案件统一立为本院“执字”案号,录入本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二是将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纳入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受托案件列入结案统计范围后,受托案件的结案数、执结率、实际执行到位率都直接计入执行人员年终工作考核范畴;受托案件的案卷也列入年终案件评查序列,严格按照省高院制定的执行案件评查标

3、准进行检查,确保案件质量达标。二、主动查控、统一“五查”针对受托案件申请执行人身处异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度大的特点,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线索的案件主动开展查控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通过与公安、出租屋管理、边检、当地基层组织等部门协作,主动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二是主动启动“五查”。在立案后,立即将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移交对公业务统一查询小组,由该小组派员到国土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线索,及时通知执行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查控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三、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为进一步提高受托案件的执行效率,缩

4、短执行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我院出台了多项新举措:一是将受委托案件也纳入繁简分流试点范围。我院根据本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将受托执行案件纳入简易执行程序,要求执行人员快速办理,有效推进执行进度。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就能执结。二是灵活兑付执行款,提高付款效率,方便当事人。针对申请执行人身处外地,往返我院领款时间长、费用高的情况,我院在确保执行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受托案件的领款条件,采取直接汇付给委托法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等多种方式兑现执行款,尽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规范受托案件结案,创新管理模式。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如下方式:对穷尽执行

5、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的受托案件,在将执行情况函告申请人和委托法院,要求委托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如委托法院经催办未作答复的,可视为结案,并计算执行人员的工作量,但不计入司法统计范畴;对案件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执行人员函告委托法院,委托法院经催办长期未裁定结案的,由我院直接以结案通知书的方式结案。四、定期督办、跟踪落实我院对受托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制度,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还在执行局内部成立专门办理受托案件的合议庭,由一名副局长担任审判长,负责此类案件的执行,并在执行局综合科指定专人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一是对受托案件实行专人跟踪。综合科设专人对受托案件的

6、执行进度进行跟踪,发现临近三十日还未执结的,提醒执行法官及时函告委托法院。二是规定受托案件定期上报制度。要求执行人员自接收受托案件六个月内必须执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案件承办人要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未结原因等向主管院长报告,以便院领导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单独统计、定期检查。执行局综合科对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逐月进行统计,结果报主管副院长。每半年开展一次受托案件的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执行不力、久拖不结等情况的,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提出领导督办、换人执行等解决方案。五、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为进一步顺畅沟通渠道,加强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协作,共同做

7、好委托案件的执行,我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综合科设专人负责受托案件的信息反馈。将受托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等执行主要环节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委托法院,便于申请人通过委托法院了解执行进程;对发现受托案件不符合委托条件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及时致函委托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或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二是在外地法院派员到我院辖区内执行时,积极予以支持,在车辆、人员等提供协助,有效保障外地法院执行人员的安全。据统计,近三年,我院出动执行人员和法警协助外地法院在我区开展执行行动130余次。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0-08-06 09:55:00 作者:朱凯编辑:studa0

8、90420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0-08-06 09:55:00 作者:朱凯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委托执行案件积案解决对策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就成为委托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于全国各地人口流动速度快、数量多,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与其财产不在同一地的案件,也就需要各地法院相互协助,考虑异地执行的人员、费用等因素,委托执行就是一种解决人与财不在同一地的执行案件的最佳方案,而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委托执行案件绝大部分都成为积案,只有极少数能够予以执结。笔者

9、仅以所在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情况分析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应如何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委托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32件,共中包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案件。(具体案件数量见图)二、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案原因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委托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成为积案,笔者通过对未结的27件案件的逐案分析,认为此类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案件为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管辖,而由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执行

10、人除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受托法院管辖外,其并无财产在受托法院,有很多人都是在多年前外出打工,已多年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其在现居住地即委托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财产也多数在委托法院,而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为由委托执行,造成此类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结。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如果委托法院不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这就使得委托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或终结案件决定有些受托执行案件能否结案,部分受托执行案

11、件因此而搁置在那里不能做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的情形。这就使得委托执行案件何时结案(即结案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为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法院绝大多数案件为此类情况,我院提出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始终得不到委托法院的回复,而此类案件也成为积案予以搁置。 3、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已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对此类案件委托法院仍以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受托法院管辖为由予以委托,而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无所知,导致此类案件在调查后只能得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所有财产均无法调查。 三、解决积案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

12、解决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解决: 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及受托法院受理委托执行的期限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受托法院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委托法院何时作出回复却无规定,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此期限,以确保受托法院的建议及时得到回复,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笔者个人认为此期限以委托法院接到受托法院的建议起十五日内回复,期限过长不利于受托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期限过短不利于委托法院对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况的审查。 2、委托执行案件期限过短。实践中,此类委托执行案件都存在着一定的难以执行的因素,因此受托法院在展开调查后很难在民诉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13、调查,更何况是要执行结案,因此,一个月的执行期限对于此类案件来说过短,笔者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期限应与其他执行案件的期限相同,均以六个月为准,这样也有利于受托法院的执行。 3、对于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受托法院可在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执行后,采取登记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将此类案件予以执行结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予以重新登记执行,这样不仅使委托执行案件脱离成为积案的处境,也使得此类案件不用永久搁置。 4、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应将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相应的能够调查出的财产情况一并告知受托法院,尤其是被执行人现个人自然情况,这样更有利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展开调查,而不是茫然无所目

14、的的调查。对于受托法院来说,这样能够缩短调查期限,有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执行财产赢得了时间和机会。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分析与思考http:/2008-4-16来源:宜宾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为了减少执行成本,方便案件执行,近年来不少外地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我县境内的案件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近三年接受委托执行工作开展以来,效果不很

15、明显,难以执行的案件居多,究其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托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近三年来,接受委托执行的案件情况是: (一)按委托案件数量划分。2004年接受委托20件,占总执行案件的6;其中,刑事附带民事13件,占委托案件的65,民事7件,占委托案件的35。2005年接受委托12件,占总执行案件的3;其中,刑事附带民事6件,占委托案件的50,民事5件,占委托案件的50。2006年接受委托16件,占总执行案件的6,全部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二)按委托案件地域划分。2004年接受委托案件中,省外委托10件,占委托案件的50,省内市外3件,占委托案件的15,市内7件,占委托案件的35。2005年接受委托案件中,省外委托8件。占委托案件的67。省内市外1件,占委托案件的8,省内市外3件,占委托案件的25。2006年接受委托案件中,省外委托16件,占委托案件的100。 二、受委托执行案件的特点 近三年来共接受委托执行案件为48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为35件,占三年总委托案件的72,民事案件13件,占总委托案件的27。 (一)接受委托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特点 在接受委托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73,也就是说,有73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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