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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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儿童的分类对特殊儿童的分类,通常依据特殊儿童身心特性为标准。特殊儿童的分类反映了教育专业人员对特殊儿童的看法与态度,显示一个国家的特殊教育目标,所以特殊儿童如何分类、各类儿童如何称呼,颇受学者重视。我国对特殊儿童的分类,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列出五类: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但这个分类并不是穷尽我国所有残疾人的类别美国于1975年公布的PL94142号联邦法令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把特殊儿童分为十一类,即智力落后、重听、聋、语言障碍、视觉障碍、重度情感紊乱、畸形损害、其他健康损害、聋盲、多重障碍和特殊学习缺陷。这种分类较细,可供我们参考。以

2、上的分类,都没有包括超常儿童,这是对特殊儿童按狭义理解所作的分类。按狭义的理解,还有一些与特殊儿童同义的称呼,如:缺陷儿童、残疾儿童、残障儿童、伤残儿童、障碍儿童等。此外,对特殊儿童还有一种广义的理解,那就是把正常儿童以外的各类儿童都算作特殊儿童。那样,就把超常儿童包括在内了。从广义的特殊儿童所作的分类,台湾的“特殊教育法”的分法,值得一提。按这种分法,首先将特殊儿童分为资赋优异与身心障碍两大类,其后,在此两大类下再加细分类别。资赋优异儿童再分为:(1)一般能力优异,(2)学术性向优异,(3)特殊才能优异。身心障碍则包括下列几方面:(1)智能不足,(2)视觉障碍,(3)听觉障碍,(4)语言障碍,(5)肢体障碍,(6)身体病弱,(7)性格异常,(8)行为异常,(9)学习障碍,(10)多重障碍,(11)其他显著障碍。本文特殊儿童,虽是从广义上的特殊儿童概念着眼,但限于篇幅,以及考虑到我国目前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的现状,我们只论及己有特别安置的少数几类儿童,即超常儿童,弱智儿童,耳聋儿童和视盲儿童,在此,有一点需特别加以说明的,就是超常儿童的教育问题。我国虽有极少数的超常儿童就读于大学的少年班,但从我国的教育体系而论,他们并不列为特殊教育的对象。也就是说,我国的特殊教育对象只是狭义上的特殊儿童,即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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