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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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结合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第二条 凡是我公司实施监理的项目,必须遵守本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各级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质量部、监理部、监理中心负责人)及项目组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公司各级监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理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是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具体领导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该副总经理对安全监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组织编制、审定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组织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及时组织安排检查监理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公司对建设工程安

3、全监理工作水平。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安全监理职责:(一) 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主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向有关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监理部、监理中心)传递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信息;(二)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审核监理工作文件;(三)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监理组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文件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修改完善监理工作文件;(四) 参加一等工程及重要项目的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五) 协助监理组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六) 选购监理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第

4、八条 监理部安全监理职责:(一) 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各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及时向中心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二) 根据公司监理工程施工情况(结合省、市安全检查安排),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 检查现场监理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制度的建立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四) 重点检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五) 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经验交流与总结,并表彰先进。第九条 监理中心负责人的安全监理职责:(一) 监理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有安排、落实、检查整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职责;(二)

5、 本中心监理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责任到人;(三) 监督监理组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建立安全监理的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四) 检查落实本中心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五) 一等工程及重要项目监理应有技术质量部参加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六)及时向技术部、监理部汇报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七)协助配合技术部、监理部对中心监理组工作的检查。第三章 项目监理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项目监理组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

6、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施工安全监理职责。 (一) 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包办代替施工单位指挥施工;(二) 总监理工程师要把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作为监理任务的重要内容写进监理规划中,总监代表(被指定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程师)负责编写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三) 总监理工程师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分别签署意见;(四) 监理

7、人员应把安全、文明施工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周例会,必须讲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需跟踪整改的要有书面记录及整改结果;(五) 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施工中的违规行为;(六) 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必须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七) 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八)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九)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十)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

8、四章 违反职责和义务的处理第十一条 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因不落实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管理混乱,未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必须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责任的,由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内部整改;逾期不整改视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监理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四) 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组违反责任制规定,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规定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责任制由昆山加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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