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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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均由检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审定以本院名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三)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四)讨论决定

2、本院机关各部门和上级院下达的重要工作;(五)讨论决定本院预决算、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和会议安排等; (六)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七)讨论决定本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八)讨论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参加。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根据会议需要,可指定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列席。第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须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检察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决定,可

3、随时召开。 第七条 副检察长可以单独或联合向检察长办公会议提出议事案,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副检察长或院党组班子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副检察长或院党组班子成员报检察长。议事案是否列入检察办公会议议程,由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长办公会研究事项应填写提请检察长办公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报办公室,提交检察长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八条 提请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 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办公室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言时,由分管领导先发言,然后按领导班子成员排序的倒序依次发

5、言,检察长最后发言。因故未到副检察长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办公室主任会后通报会议结果并征求意见,记载在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簿上。第十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成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相同时,由检察长裁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决定。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第十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检察长签发。检察长未出席会议的,由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阅后报检察长签发。特别重大议题讨论

6、发言记录实行核对签字制,由发言人核对发言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字。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密级为“秘密级”。副检察长以外人员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及讨论决定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第十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切实执行。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自行其事,不得散布与集体决议不同的言论,也不得对决议持消极态度。第十七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并及时将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本院召开的重大会议及召开机关内部会议,参照上级党委及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务求实效,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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