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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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专业资料前 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本规的主要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2、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容。本规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格执行。本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3、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

4、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 9.2 安全装置 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

5、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 15.1 一般规定 15.2 现场围挡

6、15.3 封闭管理 15.4 施工场地 15.5 材料堆放 15.6 施工现场标牌 15.7 保健急救 15.8 综合治理 16 临时建筑 16.1 一般规定 16.2 办公用房 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 17.1 一般规定 17.2 扬尘控制 17.3 噪声控制 17.4 光污染控制 17.5 水污染控制 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 18消防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2 在建工程防火 18.3 临时用房防火 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条文说明1.0.1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1.0.2

7、 本规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条文说明1.0.2 本规程的适用围是房屋建筑工程,但本规程所涉及的容也可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行业和地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安全标志 safety alert symbol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2.0.2 临边 temporary edges施工现场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2.0.3 模板支架高度 height of formwork supp

8、ort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2.0.4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0.5 外电防护 external circuit protection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2.0.6 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2.0.7 独立高度 free-standing height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的塔身高度。2.0.8 悬臂高度height above

9、 anchoring frame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2.0.9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2.0.10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和相应的资质。条文说明3.1.1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二条对矿山企业

10、、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可的围从事建筑活动。3.1.2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可的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条文说明3.1.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依据建筑施工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形成各类专业执业资格。3.1.3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11、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条文说明3.1.3安全生产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经考核合格。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3.1.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条文说明3.1.5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台帐管理,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12、生产工作,规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做好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新版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3.2.2 施工企业和企业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

13、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责任及奖惩办法。3.2.3 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条文说明3.2.13.2.3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保证,没有责任就无法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格要求。3.2.4 建筑工程

1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4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米增加配备1人;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条文说明3.2.4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要与工程规模、工程专业技术特点、施工的实际需求相符,否则工作难以管理和指导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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