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方案独家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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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甲方:乙方:佛山一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策划、销售甲方所开发物业项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 委托事宜1.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策划和销售 项目全部物业(包括住宅、商铺、汽车位等)。(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备案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1.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作为独家销售代理,不得将销售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再签订类似委托合同及自行组织租售队伍,否则,以上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按9.4款承担违约责任。二、委托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

2、2.2.项目地址: 2.3.总建筑面积: 2.3.1.商铺类: 2.3.2.车库、车位:其中汽车位 个,摩托车位 个。三、委托期限3.1. 合作期限由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项目在媒体公布正式开盘发售之日起至项目住宅销售面积达90为止。3.2.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因甲方工程进度等原因造成销售迟缓或停顿,迟缓或停顿期间,委托期顺延。3.3.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取得 项目的首期预售许可证,并在 年 月 日(以在媒体公布之日为准)公开发售。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保证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关的责任,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

3、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租赁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及有关销售的全套资料(包括楼宇付款方式、面积、租售价格、认购书、合同等)。如甲方提供的销售资料有所变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做好资料变更工作,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4.2.甲方负责办理销售的相关手续,并就本项目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条件、销售面积等重要决定,经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交由乙方负责具体执行。4.3.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乙方对项目的推广和销售工作,但对乙方合理性、合法性的工作程序不可强行干预。4.4.甲方负责整体监控工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性建议,如:变更销售策略、撤换不称职售楼人

4、员等。乙方销售人员进驻售楼部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驻。4.5.甲方指派专职人员(1人)负责为购房者收取临时订金、定金及购房款,签定购房有关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为客户开具收据和发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指派专人(1人)负责办理客户按揭贷款、登记等相关手续。4.6.甲方负责支付售楼部装修、样板商铺装修、装饰(包括模型等)、电话等配套设备及日常电费、水费、电话费,并支付为推广本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如展销会场地费、筹组材料费、售楼书及宣传单张费、广告费、运输费、其它相关合作人员费等或其他费用),并负责办理广告对外报批手续。4.7.甲方需按本项目总销售金额的 投入广告推广费用

5、,甲方确保在本项目公开发售之日前开放至少 套样板房、引入一家小型超市及提供售楼部和办公设备供乙方使用,并派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配合销售。4.8.依据相关法规,甲方同意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媒体及宣传推广资料印上乙方“策划代理”字样,包括名称和LOGO,以利销售。4.9.甲方应委派一相关人员负责接收乙方提交的文件,并书面向乙方确认该人员;甲方在委托期内,每个销售阶段配合乙方举办至少一次展销会。4.10.甲方或甲方授权人与乙方工作小组举行定期例会,审议相关决策提案及费用申请,并应在约定的时间书面答复乙方以便乙方执行。甲方定期召开双方高层管理者会议,商议重大方向性决策。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应

6、在维护甲方的社会公众良好形象及利益基础上开展销售工作。5.2.乙方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订应对策略,并交甲方审批执行。5.3.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整体策划及开展销售工作,包括对市场定位、定价、付款方式、折扣率、各种宣传推广及展销会的策划方案交甲方审批后执行。5.4.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共识,与广告公司、媒体等有关单位展开沟通工作。5.5.审阅本项目总体规划、各单体平面和立面并给予相应的建议。5.6.乙方以代理人身份协助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展向客户催交合同中规定的各期缴款等售后服务。5.7.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及其它非甲方授权的业务。5.8.销售管理5.8.1.乙方负责销售现

7、场的工作,原则上乙方销售人员内部认购前两个月进驻售楼部;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5.8.2.所有销售人员均由乙方统一派出并管理,乙方负责本项目现场的推销及销售管理和培训工作,其人员工资和福利由乙方自行承担。5.8.3.按甲方确定的售价标准、优惠条件、付款办法等执行现场销售,代表甲方与客户签定认购书。5.9.销售总结及反馈5.9.1.乙方负责相关售后的跟进工作,每月月底提交一份市场状况及销售分析报告给甲方。5.9.2.乙方每月根据销售报告及销售情况与发展商沟通,总结及部署开展下一阶段工作。5.10.乙方驻场人员所着一秀地产的公司服装、服饰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对服装、服饰另有要求,相关费用由甲方

8、支付。六、项目前期策划费及支付方式6.1.前期策划费收取标准项目前期策划费为 万元,采用前期策划费和销售代理费提前预付两种方式进行支付。6.2.项目前期策划费支付方式6.2.1.项目前期策划费分三次支付首期 万元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 天内支付;第二期 万元在项目正式开工后 天内支付;第三期 万元在项目开盘前 天内支付。6.2.2.项目前期策划费返还条款以上前期策划费中 万元以销售代理费预付款的方式提前支付,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开售产生代理费后,该部分费用在每月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费中分 期按每期 万元/月进行扣除。七、销售目标与均价的确认和考核7.1.销售货量与均价7.1.1.销售均价预定项目均价项目

9、总筑建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折实销售均价(元/)住宅商业面积汽车位合计7.1.2. 货量控制甲方应提供足够的货量给予乙方销售,在 年 月份前提供上述7.1.1约定的货量按第7.2.款约定的工程进度给予乙方销售,并以此作为制定销售目标的依据,如因各原因货量有所增减,则双方应按比例修改销售目标。7.2.项目工程进度时间2007年四季度2008年一季度2008年二季度2008年三季度2008年四季度工程进度铺排7.3销售目标及提成7.3.1住宅(住宅提成由 起,根据阶段完成情况可调升至 ,单位:元)阶段控制项目分解目标与提成比例(不含广告费)累计销售目标第一阶段销售目标提成比例第二阶段销售

10、目标提成比例第三阶段销售目标提成比例第四阶段销售目标提成比例第五阶段销售目标提成比例合计7.3.2商铺、车库的销售按成交金额的 提成,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7.4阶段考核7.4.1.如乙方连续两期(每个季度为一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季度目标)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风险保证押金。7.4.2.如当季度乙方实际销售金额超额完成当季度销售目标的,超额部分可以累计滚入下阶段实际完成金额进行销售目标考核。八、销售代理费确认与支付方式8.1.销售代理费(不含广告费,含税,以项目分期开发为基础)8.1.1.销售代理费成交金额提成比例8.2.乙方销售业绩的确认标准8.2.1.乙方为甲方代

11、理销售本项目,甲方同意以成功成交单位的实际销售金额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成功成交单位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为准。8.2.2.甲乙双方于每自然月的第一天签署上月的业绩确认表,以便于考核和结算。8.2.3.若甲方无合理书面原因拒绝按上述约定时间结算的,则视为按乙方提交的材料、报表在结算日成功结算。8.3.乙方销售代理费的结算与支付8.3.1.正常情况下乙方售出的单位(包括住宅、车位、商铺),乙方的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费以实际签署购房合同的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8.3.2. 乙方每月按实际成交金额,对照7.3.款的分段计提比例,按实际成交金额代入分段计提比例的标准计提销售代理费

12、,同时每月预留代理费作为风险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努力完成销售目标。8.3.3.合同期内甲方只能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单位,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销售控制,甲、乙双方应当每周核对一次销控情况,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8.3.4.甲方自行售出之单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由此产生的销售代理费计算标准按照本合同第8.1.条款的标准按支付给乙方。8.3.5.溢价条款每期住宅已销售建筑面积每期住宅可销售总建筑面积= 90%时进行结算每期溢价部分在 超出每期住宅套内面积折实均价(每期均价参考7.1.1.款)的溢价部分,由甲方与乙方按8:2比例分成,相关溢价总额由双方在完成超出每期90可销售面积的当月进行统一核算

13、,于次月15号结算。8.4.结算方式及规定8.4.1.甲方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每月的截数日期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甲乙双方同意在开盘后次月起每自然月的10日为成功销售代理费结算日,即下一个月10号作为双方确认结算上月金额的日期;8.4.2.甲方应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用人民币以支票方式支付已成功销售单位的销售代理费。8.4.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逾期未支付乙方策划费、销售代理费,则乙方加收甲方0.5(按日计算)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60日或以上,则乙方有权提高滞纳金之比例到1(按日计算)。8.5.客户挞定及违约的处理方法8.5.1.客户支付定金(足定或临订)购买住宅、商铺、汽车位及摩托车

14、位后,因客户单方面原因不能成交而挞定(即放弃定金)的,如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由甲方没收定金的,相关定金原则上不退回,乙方有权收取实收定金金额的50。8.5.2.客户交付首期款或签定合同后违约,则违约金全部归甲方,但甲方须按本合同中第8.1.条款的规定按支付乙方代理费。九、违约条款9.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在委托期内,双方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下,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按本合同之条款履行责任,则视为违约,经守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一方立即进行更正,违约一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约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守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按本合同第9.4款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收取违约赔偿金。9.2.因乙方的销售人员未能按照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付款形式、促销优惠执行销售,或向客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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