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管理运营知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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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现提供给企业查阅: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2008年1月29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2008年11月6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2008年11月21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2008年11

2、月2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2008年11月24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12月16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2008年12月28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2009年1月21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2009年1月23日);10、国家

3、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09年1月23日);1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2009年1月20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9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2009年1月22日);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2009年2月9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

4、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2009年2月20日);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2009年3月9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2009年4月1日);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2009年4月22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2009年7月24日)。 有需要者可在http:

5、/下载返回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6、。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税 率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0%5%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7%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8%10%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15%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科威特

7、、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阿联酋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埃及、突尼斯、墨西哥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

8、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加拿大、菲律宾(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返回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9、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三、各地应加强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派发股息情况的了解,并发挥售付汇凭证

10、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返回目录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

11、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返回目录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返回目录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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