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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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焦煤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

2、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矿井、地面单位检查、考核,相关职能部(处)室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其它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1、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生产矿井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覆盖100%。 2、公司各专业处室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率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全部覆盖所有矿井,分管副总经理带队应不低于50%,并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3、矿井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的专业安全大检查,检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带队,同时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

3、复查、有考核。 4、公司各专业处室、各生产矿井和地面单位,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按冬、夏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冬防及夏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井下,检查、协调安全生产。每月公司党政正职入井不少于4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各矿党政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6、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矿井跟班带班领导、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等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不间断的对作业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井下各生产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查。其中各单位对公司及各专业处室所查隐患,要严格按照规定反馈整改意见。 8、凡不按规定组织检查,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次;不按规定整改落实和反馈整改信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单位分管领导100元/条。 9、对不按规定带班入井和入井次数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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