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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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承办,统一保存、统一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承办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

2、信息,统一由局办公室保存并负责统一公开。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局办公室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六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政府与其它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政府报请相部门提请协调决定。综合其它部门意见确定是否发布政府信息。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机关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 本机关联合与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政府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及时进行修订。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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