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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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是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运行准则。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对集团的各成员单位都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本集团是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起来的,以母公司为主体,通过经济与技术协作方式,以产权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第三条 集团注册登记名称: 集团。简称: 集团。第四条 母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母公司经营地点: 。邮政编码: 。第六条 母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第七条 集团依法注册登记,集团的合法权益和一切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集团的各成员单位均为

2、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集团宗旨:发挥企业群体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企业一体化发展和多角化经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技术进步,获取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为山东经济建设服务。第二章 集团组织体系第九条 集团是多个独立法人的联合体,成员企业在各自的职权、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十条 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协作公司四个层次组成。第十一条 集团与母公司的关系是组织整体与组织核心的关系,集团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集团。第十二条 母公司与公司之间是控股被控股关系,与参股公司是参股被参股关系,协

3、作成员是与母公司由稳定的经营业务关系或与集团的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由参股被参股关系的企业。第十三条 子公司: 产权关联公司: 非产权关联公司: (经集团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加入)协作成员: (经集团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加入)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制第十四条 成立集团成员大户。集团成员大会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代表组成。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集团成员大会由理事会(总裁,下同)或理事长制度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到会人数达到成员人数的而反之亦以上方可举行,集团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能。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讨论集团的发展战略,中

4、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提出修改意见供理事会参考;确定理事会理的职务及历史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讨论、修改集团章程和规章制度及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议事规则:(一)成员大会召开前五日,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及议事日程送达各成员企业;(二)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成员大会的主持人按照所定的议事日程逐项进行讨论,对需要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三)每个成员企业代表有一票表决权。第四章 理事会第十八条 集团协商议事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第十九条 理事由各成员企业委派,每个成员企业委派一名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由

5、各成员企业自行任免。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集团章程,重视履行职务,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不得为委派单位争取不应有的特权与利益。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协商、协调的内容与范围:(一)集团作为整体在资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措施、办法。(二)集团成员之间在资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三)集团的近、中、远期发展计划,规划及方向。(四)集团成员之间各层次协作、联系中产生的矛盾与冲突的调解。(五)集团整体形象的设计与推行。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并批准会员的加入或退出集团的资格与条件。负责协调各成员企业股权关系和各类协作关系。决定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及战略实施步骤。审批

6、并审议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集团的对外合作、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人员配备。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由理事长提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集团顾问。讨论、研究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提名并决定集团秘书处秘书长人选。理事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各理事时书面载明事由。在下列情况下,理事长应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7、理事会议要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包括未出席理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每次集团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后,秘书处应将会议纪要及时送达各成员或理事。理事会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权。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致使集团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对集团负责赔偿,解除职务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曾表示异议的理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理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由母公司代表担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离

8、任后,应重新确定理事长人选。在未确立前,由副理事长暂代理理事长职权。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集团秘书处,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其具体工作可由核心企业职能部门人员代理。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送达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应在十日前将所需提交理事会的议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编入议事日程,在理事会召开前五日送达各理事会成员。未纳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能在理事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议时,应按照所定的议事日程的顺序逐项进行讨论,在讨论议案时。先由议案起草人宣读议案,作出必要的解释,然后接受理事会及其他成

9、员的质询,最后由理事长根据质询情况决定是否表决。理事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拥有一票否决权。表决通过的议案应决定执行人及完成时间。执行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议案的完成情况。成员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九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如下:1、根据股权关系及其他联接方式依法行使成员企业本身具有的法定权利。2、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优先享有承接权。3、享受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的优惠权。4、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享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5、各成员企业均有权享受因成立集团所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6、成员企业有优先获取集团内各

10、类信息的权利。7、有根据规定程序退出集团的权利。8、有对集团公司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条 成员企业的义务与责任如下:(1)必须无条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服从集团公司的领导和协调。(2)按时缴纳集团的活动经费。(3)参加集团理事会决定的各类集团活动。(4)为集团成员优先提供本企业的经营业务。(5)维护集团的声誉与形象,禁止有损于集团言论的出现。(6)正确使用集团的名称。(7)及时主动的向集团提供有关数据、报表,反映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第六章 参加与退出第三十一条 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加入集团的条件如下:1、与母公司首要(股权)为联系的纽带。2、有申请加入集团的意向书。3、愿意遵

11、守集团的章程和履行应尽的义务。4、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经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集团成员有依规定程序加入或退出集团的自由,加入或退出后,随即承担或放弃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 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退出集团有条件如下:1、经集团理事会讨论决定。2、与公司和各集团成员结清应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终止在任何场合使用集团名称。第三十四条 加入和退出的程序 加入程序:(1)与公司或其全资了公司有产权或经济技术协作联系;(2)向集团理事会呈交加入集团申请;(3)集团理事会审查资格并确定是否接纳,或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查资格,以书信形式征得各理事同意;(4)申请者法定代表人在集团协议书上签字

12、并加盖本单位印章。退出程序:(1)提交退出集团申请书;(2)集团理事会或受委托的秘书处征得各理事同意;(3)结清成员在集团的各类权利与义务;(4)正式退出。第七章 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一)集团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二)集团成员单位交纳的业务活动费;(三)集团成员单位或个人的捐款;(四)国外经济组织的馈赠;(五)其他。第三十六条 集团活动经费用途:(一)支付理事会成员的职务补贴或活动津贴;(二)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费用;(三)秘书处办公费及业务费用;(四)集团活动所需的费用;(五)其他与集团有关的开支。第三十七条 由集团理事会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决定各

13、成员预算收入的分摊比例。第三十八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理事会的下设的秘书处中的专人管理。第三十九条 集团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对集团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四十条 集团经费为集团活动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随时有权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查询集团财务收支情况,大会秘书处有义务接受查询。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第四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集团应考虑解散:(一)集团公司亏损或倒闭;(二)集团组建后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任用;(三)多数子公司停业、倒闭或被兼并,而不再具备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四)理事会研究所确定的;(五)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解散的。第四十三条 集团宣布解散,理事会应在十五日内成立结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内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集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集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九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母公司负责拟定,经理事会全理事一致通过。第四十五条 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理事会决议相抵触。第四十六条 修改集团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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