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东风汽车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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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DFAC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各级分/子公司、部门从事信息化建设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是指将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制造技术相结合,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和生产各个环节,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降低消耗,带动产品设计和设计工具的创新、

2、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制造技术的创新以及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创新。企业信息化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生产过程、物料移动、事务处理、现金流动、客户交互等业务过程数字化,通过各种信息系统网络加工生成新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各层次的人们洞悉、观察各类动态业务中的一切信息,以作出有利于生产要素组合优化的决策,使企业资源合理配置,以使企业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公司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互协调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信息化是企业从经营、生产、管理和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出发、量力而行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六条本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

3、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七条 一定期限内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各分/子公司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第八条 信息化组织是高度集中的组织,在企业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上是权威性的、有效的组织,是集业务流程创新与IT技术应用于一身的企业管理改善的组织。第九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化的最高领导、权威机构,负责领导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的全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

4、划,确定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实施方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全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工作。第十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生产经营部、商品企划部、投资规划部、财务会计部 、人力资源部等主管领导人任副组长的企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企业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企业信息化专项工作。企业信息化领导小组要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度,明确企业信息化工作任务,研究部署重大事宜;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重点是研究制订企业

5、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组织推进重点项目工程的实施,各自根据信息化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牵头、协调工作。组成信息化工作专家小组,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并落实经费,制定保证措施。第十二条DFAC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决策重大问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

6、(四)审批各级分/子公司信息中心的建设方案。(五)负责组织项目总体组和项目实施组,制定详细的计划。(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开展对信息化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作业部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各公司、作业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分公司、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其他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或明确分管负责人。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应设立信息中心;其他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中心或规定具体部

7、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第十六条各信息化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配备以下人员:系统分析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信息统计分析人员、软件开发维护人员、录入员等(可兼职)。信息化工作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应向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十七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参与制定和贯彻实施信息化工作的有关标准、规范和信息化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信息网络通信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经济信息和其他信息的采集。传输、加工、汇总以及分析工作,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五)

8、对下级信息化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工作。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流程第十八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的全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确定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实施方案。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作业部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作业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作业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第二十一条 各分

9、公司、作业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

10、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二十四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息化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数据中心业务。各分公司、作业部有关部门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机关、各分公司、作业部的信息化设施均应该开放与标准化,同时增强个性化。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机关、各分公司、作业部的信息化设施采用标准化接口、减少子系统之间的耦合。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投资预算制度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筹集、银行贷款

11、、信息化项目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第三十条 从社会/企业信息化的大趋势、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出发、确定企业对信息化工程的总需求和总目标,提出信息化总体方案;确定技术路线和实施阶段,提出总经费预算和效益分析,并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第三十一条 按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投资决策,此外,需根据近期市场需求,确定近期实施目标和进度计划。(认真作好信息化工程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论证。)第三十二条 建立效益标准,而且要把不同属性的效益尽可能归并成以

12、货币形式表示的效益值。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机制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受益单位提出,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公司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有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专职管理人员,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范。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须经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实施项目之前,各项目提出单位必须完善且实际的明确提出项目的主要目的、特点、实施的范围和策略并细化成文存档。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要以项目需求为依据,软件的功能要能够解决企业的矛盾,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第三十七条 项

13、目的实施、管理遵照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第四十条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公司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

14、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监督并指导公司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各分公司、部门等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各分公司、部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监督本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一)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系统工程;(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四)涉及国家安全、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15、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四十三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监理业务内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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