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百万购地买宅乱挥霍原琼山东山地税所长一审讲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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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上百万,购地买宅乱挥霍,原琼山东山地税所长一审被判15年。 原琼山地税局东山地税所长蔡某,当所长不到两年,挪用税款127万余元,购地皮买私宅。目前,蔡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教师:原琼山地税局东山地税所长蔡某,他犯罪入狱说明了什么问题? 教师: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不可违。这就是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一。刑法的含义 1含义 2。任务 3功能:1)规制功能 2)保护功能 3)保障功能 二。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刑法的正义 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有时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还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罪刑相

2、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体现了刑法公正性。,世博吉祥物,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基本特征,1)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例题:某甲与某乙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性 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

4、因素。,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

5、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6、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

7、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 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 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 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

8、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 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 如某甲想

9、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 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 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过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如:某甲挖 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已经

10、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 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案例: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案例、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 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

11、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 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 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 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

12、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 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 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 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

13、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案例,案例: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

14、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 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 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 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

15、,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

16、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 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 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叶某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 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 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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