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产品规划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联通在信分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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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联通在信分册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联通在信分册(V1.1) 中国联通二一五年五月41目 录第一章概述4第一节内容概要4第二节适用范围4第二章业务定义和分类5第一节业务定义5第二节业务分类5第三节业务逻辑管理6第三章合作管理模式10第一节管理模式10第二节合作模式10第四章计费结算11第一节计费规则11第二节结算比例14第三节结算规则15第四节结算流程15第五节对帐流程16第五章准入原则和接入流程18第一节准入原则18第二节准入条件19第三节接入流程20第六章业务变更22第一节新增业务流程22第二节业务变更流程23第七章业务考核24第一节考核机

2、制25第二节考核结果及处理措施25第八章投诉及违规处罚26第一节不规范定制处罚26第二节工信部申诉处罚26第三节日常投诉处罚27第九章业务退出28第一节 合作伙伴主动退出28第二节 违规退出28第三节 考核退出28第十章拨测管理29第一节拨测分类29第二节日常拨测判定标准29第三节日常拨测管理工作流程31第四节处罚管理37第十一章客户服务39第一节客服文档要求39第二节客服运营质量要求39第三节日常服务质量监督要求40第十二章其他41第一章 概述为促进联通在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通过对合作伙伴的资质、业务开发、运营能力、业务营销等监督与管理,以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联通在

3、信业务良性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此规范。本实施细则是在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总册)(以下简称总册)原则指导下,对全网联通在信业务的合作管理和实施过程进行细化与规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本细则的所有权、修订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产品创新部所有。第一节 内容概要本实施细则包括联通在信业务分类、合作模式、计费结算、业务接入与退出、违约管理、拨测管理、客户服务等内容。第二节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基于中国联通总部联通在信平台上的应用服务,包括中国联通总部与全网合作伙伴合作向客户提供的定制、点播类的短信类业务。第二章 业务定义和分类第一节 业务

4、定义联通在信业务是GSM/WCDMA短消息业务的一种,是中国联通向用户提供的短信增值业务服务品牌,该品牌打通了业务提供商到移动用户的直接服务渠道,使联通短消息的内容极大的丰富,包括新闻、娱乐笑话、证券交易、互动游戏、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普通大众传媒所包含的信息均可以以短消息或短消息增值业务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联通向合作伙伴有偿提供短信通道,并根据合作伙伴的要求,利用业务支撑系统,向合作伙伴有偿提供代计费与代收费服务。合作伙伴利用中国联通的联通在信业务平台,向中国联通客户提供各类短信应用服务。第二节 业务分类按业务使用方式划分:一、终端发起的点播业务:指用户通过手机编辑点播业务的命令字,向合作伙

5、伴接入号码发送命令字短信的方式使用业务;二、合作伙伴网站发起的点播业务:用户通过登陆合作伙伴的门户网站,通过网站上的操作使用业务;三、终端发起的定制业务:用户通过手机编辑订制业务的命令字,向合作伙伴接入号码发送命令字短信的方式使用业务四、合作伙伴网站发起的定制业务:用户通过登陆合作伙伴的门户网站,通过网站上的操作使用业务。第三节 业务逻辑管理一、业务逻辑要求1、合作伙伴应该慎重选择短信发送时间(北京时间每天23:00-次日7:00和12:30-14:00期间,新疆等存在时差地区延后二小时不得下发),避免影响到客户午间、晚间休息造成客户投诉(不包括用户在以上时间段自行点播的业务下行)。2、媒体互

6、动类业务逻辑要求(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答题、投票、评选、留言、竞猜等一次性的互动业务不得设计为包月业务,且互动宣传中要明示资费。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需向用户明示其互动类业务的资费构成(包括: 元/条、一次成功参与该互动业务可能发生的总条数上限、可能发生的信息费总额上限、以及不含通信费等信息)。3、对于确需通过跨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须合理设计业务收费所在的平台,不得多个平台重复收费,并在宣传时明确告知用户业务的提供方式及接收条件。4、对于确需用户多次短信互动才能完成的信息服务,应在下行第一条信息时,向用户明确告知完成本过程所需的全部信息费用。对于涉及信息

7、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业务,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二、其他要求1、合作伙伴有责任保证向客户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及其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性。2、联通在信业务中合作伙伴下发的内容应遵守工业与信息化部对于电信业务内容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利用业务代码下发违法、反动信息,例如涉及封建迷信、赌博、毒品、黑社会、枪支、迷药、淫秽色情及功等内容,具体要求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执行。3、联通在信业务中合作伙伴下发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得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对于涉及版权的应用,应由合作伙伴负责解决与版权相关的一切问题,

8、由此引起的法律纷争,联通不承担任何责任。4、联通在信业务名称不允许超过8个字符。5、合作伙伴有责任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使用网络系统的短信发送功能(尤其是短信群发功能)的权限管理及相关人员管理,确保发送给中国联通用户短信消息内容的合法性。6、业务上线后,合作伙伴应保持其业务名称与业务内容相符,不得擅自将业务内容调整为其他业务内容,更不得将业务内容更改或增加为低俗、不健康、违法、反动等信息。7、合作伙伴有责任对通过联通在信业务获得的所有客户资料、以及中国联通提供的客户号段和销复号等资料予以保密。三、禁止提供的业务种类1、禁止群发短信业务广告未经中国联通允许,合作伙伴不得向中

9、国联通用户发送广告及所有带有宣传推广性质的信息。合作伙伴不得向其用户下发与定制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宣传信息(包括利用点对点群发宣传业务,或者利用其他运营商的网络进行群发)。关于短信群发的定义:1)未经用户主动请求,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 等技术手段下发业务宣传信息(或者其它广告信息),则属于群发;2)对于用户已经定制的业务或者有主动请求的情况,可利用下发信息的剩余空间介绍推荐服务(应包含使用方法、资费和发送频率、客服电话);但是如果单独下发业务宣传信息(或者其它广告信息),以及有意降低信息质量,通过减少信息内容或者增加下发条数的手段进行业务宣传(或者其它广告),则属于群发;3)利用其它电

10、信运营商的网络,通过点对点的短信、彩信、WAPPUSH 等技术手段大量向用户发送业务宣传信息(或者其它广告信息),则属于群发。2、禁止提供跨运营商短信业务合作伙伴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跨运营商短信业务,包括国内跨运营商短信业务和跨境国际短信业务,同时与其他运营商合作的,必须为中国联通用户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且数据库不得与其他运营商的用户数据库之间发生交互。3、严禁合作伙伴利用以下终端内置手段推广其增值业务1)在用户不知情、无任何操作的情况下,终端自行发起定制短信,产生扣费。2)用户一次点击时直接扣费,或软件、客户端等模拟用户多次点播,产生扣费。3)利用含低俗内容的菜单、标题诱导用户定制/点播,并产生

11、扣费。4)用户正常定制后未向用户提供服务或业务内容,或产生业务不可用、下载失败等异常情况,并产生扣费。5)业务推广及开展过程中未明示资费,或业务资费说明未按照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告知用户公司名称、业务名称、信息费资费标准、客户服务电话等。6)利用某些技术手段等方式,屏蔽中国联通的资费提示信息。7)其他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及中国联通规定的渠道推广行为。4、禁止使用非自身通道作为业务定制指令合作伙伴不得使用其他合作伙伴的通道作为自身业务的定制指令开展业务。5、禁止开展无消费上限的互动业务对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成功完成的业务, 合作伙伴应设定互动的次数或上限,不得开展无消费上限的互动类业务。6、禁止

12、擅自对免费业务收费免费业务使用到期后,在收费前,合作伙伴应向用户明确告知资费标准,未取得用户定制的确认不得擅自为用户定制。第三章 合作管理模式第一节 管理模式联通在信业务采用“一点接入,全网服务,一点签约,统一结算,两级监督”的管理模式。第二节 合作模式联通在信业务的合作模式为合作伙伴合作模式。合作伙伴合作模式是一种中国联通与具备合法资质的服务提供商的商务合作模式。一、中国联通总部产品创新部为全网联通在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通在信业务的整体规划,指导各分子公司、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带公司)对联通在信业务进行两级监督管理。二、各省(区、市)分公司负责对联通在信业务进行支撑,保障

13、网络平台、业务端口的畅通;对全网增值产品进行合账处理,保证全网增值产品计费数据的准确性;并及时受理用户对联通在信业务的咨询与投诉等相关工作。三、宽带公司负责相关业务政策细化、业务招募、业务审核、合同拟定及签署、业务上线、计费结算、业务拨测及违约处理、考核退出、客户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四、合作伙伴负责产品功能开发、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内容、产品定价、运营维护、营销推广、客服责任。产品的品牌所有权属于合作伙伴。第四章 计费结算第一节 计费规则联通在信业务的计费方式包括通信费和信息费两种。一、通信费1、通信费定义通信费是指用户使用中国联通网络资源而产生的费用。通信费采用按条方式计费,计费点在各省短消息

14、中心(或各省联通在信网关)。短消息中心(联通在信网关)按照规定格式生成原始计费话单供当地的BSS采集,完成联通在信业务通信费的计费工作。通信费由当地联通分公司按本地通信费标准收取,收入全部计入联通当地分公司,不参与结算分成。2、关于不均衡通信费因占用中国联通网络资源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上行通信费和下行不均衡通信费。中国联通完全享有由于客户或各合作伙伴使用通信通道引起的通信费。联通在信业务需收取不均衡通信费,标准为:(下行条数-上行条数)*0.05元/条。二、信息费1、信息费定义信息费是指用户使用信息类业务而产生的增值业务费用。信息费采用按次、包月等多种方式计费,计费点设在各省级分公司的联通在信网

15、关,联通在信网关按照规定的格式生成计费话单供当地计费系统采集,完成计费工作。2、资费标准1)普通业务资费标准点播业务的信息费价格不高于5元/次;包月业务的信息费价格不高于15元/月。点播业务申报3元/次以上资费的标准为:在单独考核周期中业务量排名前10名的合作伙伴可进行3元/次以上的点播业务申报。2)公益类业务资费点播业务的信息费价格不高于10 元/次;包月业务的信息费价格不高于30 元/月。如合作伙伴新增业务对资费有特殊需求,可在申请新业务的同时申请特殊资费;如需对原资费进行特殊资费变更,则需通过宽带公司审批后,方可变更。3、关于计费业务对于计费业务,应在业务资费说明中,明确告知用户合作伙伴公司名称、业务名称、信息费资费标准、客户服务电话等信息。4、关于免费业务1)在用户免费使用前,必须明确向用户告知免费使用的期限、或免费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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