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理论与实践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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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理论与实践 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赵衡文教授,前言 医疗服务是一种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服务的对象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绪焦虑的患者家属。它既服务于躯体,也服务于精神;服务于从生前到身后的“超生命过程”。 由于医疗服务过程的高风险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加上医疗技术水平和诊疗条件的限制,医患双方对诊疗预期的差距,医务人员的过失等。因医疗而导致的纠纷常见不鲜。因诊疗而发生的事故随时可见。,由于医疗事故是关系到“身体权、健康 权,甚至是生命权的大事。古、今、中、外 都是社会的焦点和公众的热点。,宁可错杀三千, 不可放走一个 -中国古代医疗事故,明成祖朱棣(13601424年)。汉族,明朝第三

2、位皇帝。朱元璋第四子。 功绩: 第一个定都北京的汉人皇帝,奠定了北京此后500余年的首都地位; 组织学者编撰长达3.7亿字的百科全书永乐大典; 设立奴儿干都司,以招抚为主要手段管辖东北少数民族; 更令他闻名世界的是派郑和七次下西洋,最远到达非洲东海岸,沟通了中国同东南亚和印度河沿岸国家。明成祖可谓功绩累累的一代雄主。,太医出了医疗事故就要人头落地,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只有明朝的二吕惨案杀人最多。 “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这句话就是出自二吕惨案,是由医疗事故引起。这是后人咒骂朱棣的杀人疯狂。,梁启超被“错割腰子” - 中国近代医疗事故,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

3、汉族,广东新会人。 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学者。 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宣传家、 教育家、史学家和文学家。戊戌维新运动领袖之一。,北京协和医院建成于1921年,是北京协和医学院的附属医院。新中国成立后 ,人民政府于1951年接管北京协和医院。1971年,医院曾改名为首都医院, 1985年恢复北京协和医院名称。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这所医院的成长,多次接见医院的专家和领导,对医院的建设、知识分子工作都曾做过重要指示。由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协和医院扩建工程于1995年投入使用,成为医院发展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从1921年到1951年, 协和医院的病历是用英文记录的。其中,梁启

4、超的英文病案格外引人注目。 1926年3月8日,因患尿血症,梁启超住进协和。经透视,医生发现其右肾有一黑点,诊断为瘤,遂予以手术割除。术后解剖此肾,果见有一大如樱桃的黑点,但不是癌症。后来,社会上流传的说法是:医生由于判断失误,竟将健康的肾切去,梁启超被错割了腰子。一时间,舆论哗然,西医成为众矢之的。 就在反对西医的声音越来越强时,梁启超写了一份英文声明,题目是我的病与协和医院,至今保存在病案中。声明后来被翻译成中文,发表在晨报上。他写道:“右肾是否一定要割,这是医学上的问题,我们门外汉无从判断。据当时的诊查结果,罪在右肾,断无可疑。”“出院之后,直到今日,我还是继续吃协和的药,病虽然没有清楚

5、,但是比未受手术之前的确好了许多。” 梁启超之所以为协和辩护,是因为不希望别人以他的病为借口,阻碍西医在中国的发展。他说:“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人科学智识还幼稚,便根本怀疑到科学这样东西。”,1926年3月8日,梁启超因尿血症入住协和医院。经透视发现其右肾有一点黑,诊断为瘤。手术后,经解剖右肾虽有一个樱桃大小的肿块,但不是恶性肿瘤,梁启超却依然尿血,且查不出病源,遂被复诊为“无理由之出血症”。一时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协和医院,嘲讽西医“拿病人当实验品,或当标本看”。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梁启超被西医割错腰子”案。梁启超毅然在晨报上发表我的病与协和医院一文,公开为协和医院辩护,并申明:“我盼望社会上,别要

6、借我这回病为口实,生出一种反动的怪论,为中国医学前途进步之障碍”。,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 己巳 因肾病动手术失败(实际上是一起医疗事故。1926年梁启超肾病,协和专家通过对梁启超病情会诊,认定右肾上生有一个瘤子,遂决定为其实施手术,于3月16日将右肾全部切除。瘤子切除之后并没有止住便血,显然西医的诊断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不准确的。全部切除的治疗手段也过于草率,协和的专家通过病理检查,并没有在切除的右肾中发现病变。换言之,即便尿毒症的诊断不误,那么手术也是失败的,即将好肾切除了,将坏肾予以继续保留),于1929年一月十九日病逝于北京协和医院,京沪开追悼会,参加者甚众。,他的身体每况愈下,得病多年,

7、家人屡劝就医,总嫌“费事”。直到1926年初,尿毒症加剧,小便中时常带血,才去协和医院治疗。协和当时是中国最好的西医医院,却在梁启超身上进行了一次失败的手术。最初的检查中,医生发现其右肾有一黑点,诊断为瘤,遂以手术割除,但仍未好转。之后才发现,手术割掉的是健康的肾,这是导致梁启超早逝的最重要原因。不到3年,梁启超在协和医院病逝。 手术失败后,舆论一片哗然,反对西医的声音越来越大。梁启超写了一篇题为我的病与协和医院的文章,详述了自己手术的经过,公开为协和医院和西医辩护:“我还是继续吃协和的药,病虽然沒有清楚,但是比未受手术之前的确好了许多。” 医史学家程之范说:“梁启超主要是考虑到当时西医刚进中

8、国,老百姓对西医还缺乏认识,如果这时对协和医院大加鞭笞,最终吃亏的恐怕是老百姓。”,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 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年; 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 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1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 近3/4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达60%之多。,有资料显示有91.75%的医疗纠纷案例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医疗缺陷和服务缺陷。 某省400例医疗事故鉴定后结果显示,医疗事故发生率为41.25%,技术缺陷占78.0%,服务缺陷占28.75%,有22.

9、25%的案例同时存在两种缺陷,无缺陷占8.25%。,有专家认为: 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与房屋拆迁矛盾、农村土地权益矛盾和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一起,构成了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深圳医院护士戴头盔上班,保安持棒球棍护院,湖北医患纠纷酿惨剧 两医生被刺死凶手自杀,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丈夫签拒手术致孕妇死”案开庭原告索赔121万 原告认为:李丽云之死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医院在没有核查李丽云的婚姻证明情况下就认可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强硬地套用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 2.医院诊疗急救措施也存在明显过失,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科的诊断急救

10、措施记录; 3.医院没有经过任何医疗检查就让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 4.参加诊疗急救的医护人员资质存在严重瑕疵; 5.治疗急救地点不合常规,急救措施不当; 6.住院病例事后遭涂改伪造隐匿等。,2009.12.18朝阳法院判决 法庭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朝阳医院将她收住妇产科,拟在合适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无不当。尽管医院存在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等不足,对于抢救有一定不利影响,但与李丽云的死没有明确因果关系。 “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宣读判决书说,因为朝阳医院愿意给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法院认定可给付

11、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朝阳医院支付李小娥夫妇1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鉴定费2万元由朝阳医院承担。本应由李小娥夫妇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难,准许免交。,特级护理1.护理对象:适用于病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的病人 ,需严密观察和加强照顾 ,以便进行抢救的病人,如:严重创伤,各种复杂疑难的大手术后,器官移植,大面积烧伤和“五衰”病人。2.护理要求:昼夜守护,设立24h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 一级护理1.护理对象:适用于病情危重需卧床休息的病人,如:各种大手术后,休克,瘫痪,昏迷,高热,出血,肝肾功能衰竭和早产婴儿等。2.护理要求:密切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每1

12、h巡视病人一次。 二级护理1.护理对象:适用于病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人。如:大手术后病情稳定者,以及年老体弱,婴幼儿,慢性病不宜多活动者等。 2.护理要求:每2h巡视病人一次。 三级护理1.护理对象:适用于一般恢复期,生活可以自理的病人.如:一般慢性病,疾病恢复期,手术前准备阶段及一般术后恢复期等。2.护理要求: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3h巡视病人一次。,妻子产后大出血,丈夫拒签字输血称医生乱来,产妇出血2000ML,医院输血1200ML,欠费2万元。,医疗纠纷最终解决,无疑需要靠法律途径,靠法官的判决与裁决。处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念。 由于专业的差异和知识的局限

13、性,使一些法院和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以鉴定书作为审判依据的现象经常发生。 诉前如何应对,自身维权、医患沟通、法律依据、证据收集等。,精湛的技术 过去 良好的医德 医生执业的要求 精湛的技术 现在 良好的医德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 卫生法律、法规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患者的权益 自身维权 处理及诉讼知识,理论,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 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基于诊疗、护理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方(患者或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围绕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人身损害与责任承担、赔偿多少的分歧和争议。 狭义的医疗纠纷-技术服务纠纷。诊疗、护理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等。 广义的医疗纠纷- 狭义+非技术服

14、务纠纷,根据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及损害程度,可将狭义医疗纠纷分为两类: 医疗差错 有过失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医疗意外 无过失 医疗并发症,医疗纠纷的法律属性 致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受何法律关系来调整,适用何法律条款来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医患关系是什么关系?医疗纠纷适合用什么法律来调整?,“医疗公益性”,适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补偿; “医疗合同说”,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 “医疗消费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处罚,双倍的赔偿; “侵权行为说”, 适用民法通则,补偿性的赔偿。,医疗公益性,医方 计划经济,公益事业; 患方 高强:医疗机构公益性质

15、淡化,出现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医疗合同说,患方 挂号、住院手续即构成了合同关系; 不是合同关系,为什么要签订各种“同意书”; 医方 医院不能拒收病人,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合同原则;,医疗消费说,患方 中消协:反对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 “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调整。 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将医患纠纷排除在“消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这个规定或解释也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来做出,所以,卫生行政部门讲“医疗纠纷不在消法调整范

16、围之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医方,卫生部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在目前的“消法”中,没有医疗纠纷应在其调整范围之内的表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患者被列入消费者的行列。条例规定,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明细帐有“知情权”,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因违反相关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程、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院要承担民事责任及双倍赔偿。,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的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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