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解读2015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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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解读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核心,姚金菊 13681468341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 2015年11月22日,【1984年与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到1991、1997和2008年,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2、。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

3、、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

4、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一、概述 二、处理办法适用范围 三、违反职业行为的处理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救济 五、办法的实施,提纲,一、概述,(一)制定背景 (二)性质名称 (三)立法目的 (四)制定依据,一、概述,(一)制定背景 1.师德形势 总体向好,部分影响 2.争议:奖励还是惩戒? 奖励与惩戒,一、概述,(一)制定背景 3.共识的达成 经反复征求实务部门、专家和部分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意见,各方认为立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具有合法性、可

5、行性和现实性。,(一)制定背景 3.共识的达成 基于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倡导性和禁止性职业行为也做出了要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合法可行。,一、概述,(一)制定背景 3.共识的达成 从现实来看,近年来我国师德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各地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加以处理。这种做法虽然对现实做出了及时回应,但规范层次效力低、各地差异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整与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在对教师处理上存在着一些规范过度、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不利于保

6、障教师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及处理方式加以规定,以达到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和保障教师行为的双重目的。,一、概述,一、概述,(二)性质名称 1.性质:部门规章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师德治理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规章与文件有何区别?规章效力;规章制定程序;规章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2.名称 处理办法而非处理条例;处理办法而非处分办法或者处罚办法,一、概述,(二)性质名称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7、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4年7月16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章,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是公民道德规范在社会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相联系的

8、、体现职业特点要求的相关品德、纪律、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的总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予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是对教师应以怎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操守去做好本职工作所作出的道义性规定。(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 在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由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们所关注,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教师职业的性质是“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改变了教师这一群体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国家干部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使教师群体的

9、职业行为发生了变化。(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是由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一种职业性质,表明教师职业是一种必须经过专门培养和培训才能胜任的专门性职业。教师的专业性要求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掌握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具备为确保本专业的独特性而必需的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不特定人群服务的非营利观念,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由此可见,专业性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意义。为了保证这种专业性,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深造,拓展专业知识,加强自我修

10、养,提高道德水平。(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才得以实现,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征除了专业性之外,还具有公务性质。教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因此,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性质。(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活动的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存在着根本的区

11、别。 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因此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必须对教师的职业行为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依据其专业性、公务性特征,具体规定教师职业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要求。(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 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违反职业职业道德行为的底线多与学生权益有关 3.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

12、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三)立法目的3.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标准和具体规范,使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处理决定的作出在公平、公正性方面受到质疑。明确对教师处理行为的种类、行为、程序、主体及救济途径等方式保障教师

13、合法权益。,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 1.明确列举的依据 教育法律:教育法;教师法 教育相关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四)制定依据 2.未列举 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参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 1.明确列举的依据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14、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

15、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一、概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述,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

16、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 1.明确列举的依据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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