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异同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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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异同点分析摘要:企 业 形 成 所 有 权 关 系 中 的 投 资 为 股 权 投 资 , 其 中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通 常被 企 业 长 期 持 有 , 因 此 核 算 方 式 的 选 择 非 常 重 要 。 本 文 分 析 了 长 期 股 权 投资 中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核 算 方 法 , 并 对 二 者 之 间 的 异 同 进 行 了比 较 , 最 后 说 明 了 二 者 之 间 相 互 转 换 的 情 况 。关键字: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成 本 法 ; 权 益 法一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1、长期股权投资:是

2、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2、基本特点:长期待有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险并存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

3、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禁止出售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风险较大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

4、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3、控制类型: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

5、子公司。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4)在董事会或类

6、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 ,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

7、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 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

8、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

9、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

10、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4、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 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

11、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

12、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 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

13、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二、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规定理论编辑规定理论判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影响能力的标准,在国际上一般为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不足 20%或 25%的股权,我国曾经在1992 年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

14、50%,采用成本法。在 1992年颁的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比例为 25%。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将这一比例定为 20%。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理论依据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即使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股份,两家企业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被投资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

15、此投资企业应该在被投资企业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而不应在被投资企业制造经营成果时确认投资收益。理论依据第一段无关,成本法还可用于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的情况。2 处理方法编辑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1)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2)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3)当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购受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时,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借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4)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3 处理特点编辑(1

16、)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评价编辑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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