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39326703 上传时间:2020-07-2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问:2012年12月28日,市民李某某出现心慌乏力等症状,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某诊所就诊,经诊断为心脏病,在诊所进行输液治疗期间,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车将患者转入该院治疗。途中,急救人员实施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入院后,该院继续实施抢救。2013年1月4日,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诊所对患者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 重庆 陈女士答: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组织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诊所已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诊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救治行为不存在过错,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系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法院认定被告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