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借钱你该注意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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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说说借钱你该注意的那些事民间借钱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由于借钱引起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借与不借?如何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和您聊聊关于借钱你该注意的那些事。“口说无凭”,没签借条难证借款关系郑某在张某的饲养处打工,2013年5月,张某向郑某借了5000元,约定半年后还钱。半年后,郑某多次催要,张某却一直不偿还那笔钱。故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5000元的借款。郑某认为因为饲养处前段时间死了几只羊,张某想让自己来赔,所以就不还借款。张某则辩称自己从来就没有向郑某借过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主张张某向他借

2、了5000元,但在法庭审理中没有提供过借条、欠条这样的书面证据,仅有郑某一起工作的卫某和梁某的证人证言表明听说过原被告之间借钱的事,但并没有见证借款过程。原告郑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郑某要求张某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即还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出借人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

3、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借钱的事实究竟是怎么样就难以说清了。“债各有主”,借钱人究竟是谁需言明2008年1月,秦某为了买房向毕某借100万元,两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这笔借款第一年不收利息,第二年后每年收取12%的利息,借款期限5年,从2008年1月到2013年1月。合同签了以后,毕宝某很快就将钱给秦某打了过去,约定期满了,毕某没有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于是毕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追回这笔钱。秦某认为毕某告错了人,借款协议书上是盖了古秦公司的公章,协议签订当日,毕某将100万元汇入

4、的是古秦公司的账户,自己仅仅是作为古秦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被告应该是古秦公司而不是自己。法院审理认为,书面借款协议中明确写明“古秦公司秦某(借款方),为了购买自用房屋,特向毕某贷款”的字样,对该项协议内容作字面解释,应理解为借款方系秦某,同时,秦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在收到100万元后,其个人购入房产两处,且均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故尽管借款协议借款方落款处加盖有古秦公司印章,但秦某亦在借款方处签名,结合“古秦公司某(借款方),为了购买自用房屋,特向毕某贷款”的内容以及秦某购入房产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事实,法院认定与毕某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应为秦某,由其个人偿还毕某的100万元借款。法官说法: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很多案件中虽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被告(借款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借条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也是有讲究的。本案例中与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时,就需注意在合同内容中区分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除了本案例中的情况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虚报姓名、故意模仿他人字迹等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即使有借条也难以确认究竟谁是真正的借款人。所以在借款时,双方都应该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确定无误后记录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具体个人信息,以防出现借钱后讨要无主的情况。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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