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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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卖方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买方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违约救济方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掌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了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能力目标 能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争取适用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能在合同履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妥善处理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

2、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是一部世界各国共同制订、普遍遵守的统一法典,而是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货物买卖条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各国国内买卖法,第二节 卖方的基本义务,一、交付货物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三、品质担保 四、权利担保,一、交付货物,(一)交付货物的时间 (二)交付货物的地点,(一)交付货物的时间,公约33条对如何确定交货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交货,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3、,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一天交货; (3)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中国合同法第60条、62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履行的时间,则按约定的时间交货,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交付货物的地点,总结公约的意思,交货地点如下: 1.合同有约定按约定; 2.合同无约定按以下: (1)货交承运人; (2)特定地点; (3)卖方营业地。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二、提

4、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约定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三、品质担保,(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 (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 (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一)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范围,公约35条规定: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5、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中国合同法第60条、65、156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所交

6、货物的质量,则按约定的质量交货,如果就货物的质量或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公约规定: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

7、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显现。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8、,(四)卖方品质担保的免责范围,()买方明知。 ()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 ()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四、权利担保,(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 (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一)卖方的物权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货物上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二)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第三节 买方的基本义务,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一、支付货款,1.按约定支付货款 2.履

9、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3.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4.付款地点 5.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1.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 2.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第四节 违约救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违约的类型,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1.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已届履行期,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情况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10、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有达到像根本违约那样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2.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买方可以撤销合同,(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规定,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主要看

11、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撤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2.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3.减价 4.撤销合同 5.请求损害赔偿,部分交货和货物部分相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第51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 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提前交货和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第52条,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

12、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2.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3.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四、预期违约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1.中止履行 2.撤销合同,(二)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公约第73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

13、方当事人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对该批货物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前已经交付的各批货物不能撤销。,(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效力,同时可以撤销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效力。,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4、一、货物所有权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一)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1.涉及破产清算 2.涉及风险转移,(二)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涉及的法律,1.各国国内法 2.国际贸易惯例 3.公约 4.中国法,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主要按以下两种原则。 (1)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给买方。 (2)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

15、方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Incotems2000以及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了各种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如Incotems2000规定FOB术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Incoterms2010规定FOB术语 在“货物装上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见教材P91,(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2条149条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公约基本一致 。,本章小结,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主,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违约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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