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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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3 内容与要求3.1 本集团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消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2 集团每季、所属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3.2.1 会议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3.2.

2、2 本季(月)安全生产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季(月)工作计划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等。 3.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2.4 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落实)。3.2.5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3 对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情况。3.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3.5开展网络教育培训和相关安全消防培训的具体情况; 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

3、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3.7 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违纪处罚等3.8 对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施审批。3.9其他安全消防工作内容。4.考核 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考核制度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从业人员,在经营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

4、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集团安委会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集团总经理决定。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等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上报集团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5、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非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制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人员。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

6、集团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4.1.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4.1.3 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4.1.4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4.1.5 已发现隐患或有

7、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4.1.6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4.1.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领导和相关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4.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4.1.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4.1.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

8、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4.1.11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事故和损失的行为和作业。4.2 事故或损失标准。4.2.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万元(不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的。4.2.2 一般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含);轻伤1人,或者微伤2-3人(含)。4.2.3 较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重伤1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4.2.4 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4.2.5 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

9、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4.3 处罚标准:4.3.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领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4.3.2 一般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3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记过处分和专业安全培训教育,并处以50-15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和安

10、全管理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4.3.3 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4.3.4 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

11、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4.3.5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处理,并处以1-3万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辞退,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4.4 本制度4.2.和4.3规定中的标准,系集团自定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5.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总则1.1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奖罚分明,从而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此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规定。1.3外包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和人员,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并参照此规定执行。2.表彰和奖励2.1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终总评表彰和奖励的办法。2.1.1 总评获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依据现况确定。2.1.2 年终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另行确定。2.1.3 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

13、产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给予表彰和重奖。2.2 荣获国家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500-10万元。2.3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制止违章违纪成绩显著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50-1000元。 2.4 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中,对排除险情、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2.5 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技术(防护)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00-10万元奖励。2.6 经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有关专家进

14、行进行审批和报总经理批准,具有推广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防护)等方面的科研课题(项目软件)给予资助。待研究成功推广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3.处罚3.1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单位罚款200-5000元、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等处理;直至履行其职责为止。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3.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元罚款。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责任者加重处罚。3.3违反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

15、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罚款。3.3.1对接到安全消防检查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3.3.2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者罚款250元。3.3.3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命令书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者罚款500元。3.3.4 对接到各类指令后,未及时进行整改而酿成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按规定加倍处罚。3.3.5 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违犯者罚款1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6 生产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设置、维护、管理不到位;按其岗位安全消防责任,给予帮助指导改正,拒不整改者加重处罚。3.3.7 在安全消防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的行为;对责任者加重处罚。3.3.8 对安全消防大检查中发现的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对现场负责人加重处罚。3.3.9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者;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第三次处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四次予以停工培训学习(不发工资),后果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3.10 高空作业没系安全带的,第一次处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二次处当事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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