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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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行政二审答辩状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二审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答辩人(第三人)xxxx。答辩人现就XXXXTFTF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号-00051号”行政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案,现答辩人统一作如下答辩。一、一审裁定正确。因这一裁定既与事实相符,也与法律不悖。双方对以下事实本身是没有争议的:xxxx年3月25日,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北岸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丰都县旧县城淹没区内xxxx年5月1

2、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助,对原名山镇居民符合条件的住房授权由原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补助协议并组织兑现。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本答辩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上诉人分别签订了丰都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对上诉人在旧县城淹没区内xxx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镇中华路280号前楼房屋给予了补助。前楼房屋后由县北城管委会予以拆除。但双方对该事实是否符合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不同观点。前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至少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拆除、补助行为发生。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

3、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不属于不知道的的情形。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也即,一审与答辩人方的观点相同。二、上诉人的观点错误。一是,行政诉讼

4、中没有诉讼时效一说,上诉人硬生生一再以诉讼时效说事。二是,上诉人制造出一个逻辑,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上诉人把102次会议纪要说成是在纠正违法行为,系杜撰该纪要分明是在处理与上诉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无关的、案外人的遗留问题,何来违法?即便违法,也因是与案外人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上诉人又称行政机关自己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这更是杜撰。试问,何处有此规定。三是,上诉人彻底误解了起诉期限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起诉期限与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要件紧密相联。本案中即:上诉人至少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

5、拆除、补助行为发生,就应“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从此时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诉人的上诉中所称: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所以诉讼时效不需要计算”?难道此时就没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然没有,又为什么要起诉、要上诉?谨此答辩,恳希采纳。此 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答辩人:*Q代书:付xx律师xxxx年3月18日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石xx,主任。答辩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func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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