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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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29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x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新民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x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2、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51995元(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元、店铺购货费26995元、宣传广告费25355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

3、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儿童游乐设备(22.5万元),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

4、租赁房屋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审判决未将宣传广告费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其明显依据不足。同时需要指出,上诉人在提交的第7组证据(店铺购货清单付款收据)中的窗帘定做费(1995元)、平开门(2450元)、儿童游乐设备(淘气堡)运输费(15000元)以及人工安装费(9100元),以上费用均是上诉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合计26995元),原审法院既然对该部分费用的三性均予以了确认,却在判决时,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上诉人损失范

5、围,有失公正。因此,原审法院未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隐瞒租赁房屋主体未经验收合格这个客观事实,从而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投资失败,损失达60余万元,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责任就是被上诉人,且原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在该合同纠纷中承担80%的责任,但原审判决却认定被上诉人仅承担80%的装饰装修费用,对上诉人实属不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

6、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价损失”之规定,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损失范围时有偏袒被上诉人的行为,不能叫人心服。2、上诉人在原审开庭过程中提交了11组书面证据印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也确认了除第10组证据中的物管费收据外,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但原审判决仅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装饰装修费用的部份损失,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却没有对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逐一进行说明事实依据及适用的法律。因此原审法院的这一作法显然是无法律依据的。(func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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