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管理某市市石碣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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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工程项目编号: SJGP200937招标文件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11月目 录第一部份 投标邀请函第二部份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份 用户需求书第四部份 合同条款第五部份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份投 标 邀 请 函投标邀请函1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工程(项目编号:SJGP200937)的下列货物和相关服务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网络系统工程一项,及其供货、安装、验收、保修等相关服务。(详细参数

2、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相关内容。)2 合格的投标人 (1) 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有合法经营权,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2) 投标人注册资金需在300万元或以上;(3)投标人需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3级资质或以上;(4) 投标人需在广东省有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3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价格:获取时间:2009年11月4日2009年11月24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获取地点: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25号石碣财政分局四楼;文件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说明:购买招标文件时必

3、须携带投标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资料各一份,均需加盖公章,并请装订成册。4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递交时间:2009年11月26日上午9:00起;递交截止时间:2009年11月26日上午9:30;递交地点: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25号石碣财政分局四楼。5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6 兹定于下列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间:2009年11月26日上午9:30;开标地点: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25号石碣镇财政分局四楼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

4、身份证出席开标会以备查验。)7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8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翟先生地址: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25号石碣财政分局四楼邮编:523290 电话:0769-86366976传真:0769-86366976 电子邮箱: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11月4日第二部份投 标 人 须 知目 录一、说 明- 6 -二、招标文件-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五、开标与评标- 14 -六、授予合同- 15 -一、说 明1. 采购项目说明1.1

5、 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代理的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背景及概况见投标资料表介绍。1.2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 定义及解释2.1 货物:指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货物。2.2 服务: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需的相关服务以及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其他服务。2.3 采购人:见投标资料表所示。2.4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招标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见本须知第3条。2.5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石碣镇政府采购中心。2.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机构。2.7

6、日期:指公历日。2.8 合同:指依据本次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结果签订的协议或合约文件。2.9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2.10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讯文件形式,既含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字资料形式,也包括电报、传真等通讯形成文件。3. 合格的投标人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除外);3.2 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3.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其它条件。3.4 满足投标资料表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其它合格条件。4.

7、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5. 禁止事项5.1 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5.2 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5.3 除投标人质疑和投诉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5.5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

8、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6. 保密事项6.1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图纸、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资料,投标人获得后,应对其保密。除非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7. 投标人知悉7.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影响本采购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本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8. 保证8.1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

9、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 投标费用9.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10. 招标文件构成10.1 招标文件包括:第一部份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份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份 用户需求书第四部份 合同书格式第五部份 投标文件格式10.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作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 招标

10、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予以逐项答复,并将此书面答复发送给招标文件的每个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所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须为采购代理机构在限期前的答复留下适当的工作时间。11.2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11.3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的

11、问题时,向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发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1.5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推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11.6 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2. 投标语言及计量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

12、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12.2 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 投标文件的构成13.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编排为三部份:投标报价表;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本须知的规定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2)按本须知的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本须知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而且

13、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5)对招标文件第三部份作出的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建议书、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及图纸、商务要求等;(6)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文件第五部份的内容要求、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提供全面的响应文件。14. 投标函14.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15. 投标报价15.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对照投标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报价。15.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投标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

14、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3 为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及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格式所示的软件制作投标报价表,但所有数据以签字盖章的书面报价表为准。16. 投标货币16.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投标时必须用人民币报价。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17.2 投标人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合格性证明文件:(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2)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格式提供,声明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声明其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并按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年限主动申明其在经营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中(含投标人的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没有重大违法活动和涉嫌违规行为,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3) 按投标资料表要求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经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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