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管理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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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甲方: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同编号:2009-221乙方:内江市中区灿新办公家具经营部 签订日期:2009年8月21日签订地点: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内江市中区灿新办公家具经营部为木制办公家具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乙方为本次公开招标中标供货商,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2.本合同为一定期限内的连续性供货总合同;3.本

2、合同所指期限为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4.合同期限内凡在本合同协议单位内采购木制办公家具的行为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5.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乙方中标的投标书;招标文件;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第二条:供货范围及协议价格。一、供货范围:木制办公家具2、对具体采购项目由乙方的协议供货商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内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购销合同”。3、内江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拟采购的办公家具(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批量采购价值3万元内,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批量采购

3、价值10万元内,)均应在协议单位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选购,不得由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供货商供货(特殊情况除外)。二、供货价格1、凡采购人购买本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均享受乙方给予的协议供货价格。2、协议供货价格的制定原则:(1)乙方应提供最优惠的价格,切实让利于采购人;(2)乙方提供的协议供货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3)如乙方协议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调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不变;(4)乙方所报价格为内江市交货价,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5)乙方应按格式要求在协议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调整时及时编制并报送协议供货价格报价表及其电子文档,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及公布。(6

4、)协议期内,新出厂的设备,按乙方协议供货承诺书中规定的方法确定供货价格;(7)签订每一单协议供货合同时,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价格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洽谈,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格报价表中的价格,服务及优惠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承诺。3、交货时间按照乙方的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并在货源紧张时享受优先供货权。各供应商所供货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报价清单和上传在内江市政府党政网上的报价清单执行,清单外的货品(既未通过审查的货品),采购中心不负责划款及其他处理。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二九年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

5、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可按相关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

6、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乙方负责内江市采购单位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中标货物的供应。第七条:供货方式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规定时间按照协议供货合同供货。第八条:验收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完善相关验收手续。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第九条:售后服务

7、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实施。第十条: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壹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按照以下处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或协议资格,并在13年内不得参与内江市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市本级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结算,设备类货款由国库直接支付,耗材类货款由单位自行支付。第十二条:辅助服务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需要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

8、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需要时可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

9、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

10、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

11、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12、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甲方或财政局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八条:其他约定1. 乙方必须对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

13、的采购情况,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政府协议采购月报表。2.乙方对售出商品的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承诺均按国家规定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对各款设备如有媒体价的变动,必须及时向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证明和报告。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论什么理由(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拒绝需方范围内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或相应服务(超出乙方中标的范围以外的不在此列)。4.采购中心没有义务保证和要求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某一乙方处购货,各行政事业单位有权在所有具备协议采购供货资格的供应商中择优自主选择品牌。 5.在合同期内,乙方保证不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采购单位的自主选购行为

14、(不正当行为包括回扣、非公众性赠送礼品、贬损其他商家、价格欺诈及其他不正当手段)。6.供货单位结款时,必须写清市场成交价和按本合同规定优惠率,否则不予结算。7.乙方发生转让、兼并、撤消等情况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公函,在公函中须说明本合同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承继的方法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收到乙方公函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8.乙方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9.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

15、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乙方和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壹份,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贰份。第二十二条:协议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二十三条:协议附件 附件一:协议供货合同格式附件二:产品选配件清单及报价表 附件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四:货物技术要求、服务及培训承诺附件五:中标通知书 甲方: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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