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讲述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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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规程。 二、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实质,并对整个民事诉讼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基本制度比较具体,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规范作用。,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相对于独任制度,即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制度有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和独任制度(简称独任制)。

2、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独任制的组织形式是独任庭,合议庭和独任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

3、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审判组织示意图,三、合议庭的活动

4、规则,合议庭组成后,各项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合议庭集体进行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 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经过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处理原则是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保持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性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在审判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

5、讨论决定权,其对案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本院院长发现合议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大致有三种观点: 建议废除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导致了合议庭审判权的丧失,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赞成保留审判委员会,认为审判委员会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并对合议庭进行监督; 建议在目前暂时保留审判委员会,但应尽量减少其对审判的干预,待日后时机成熟,再废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不直接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6、系,具体如下: 1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2 、在本法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二、回避的适用对象与法定情形,(一)回避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3款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

7、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一)回避的方式 1、 自行回避 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二)回避的程序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其回避的人员或组织也有所不同。 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决定程序和复议程序三部分内容。,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二审发现应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的,经核查属实,应当

8、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院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申请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王林诉刘平赔偿案,【案情介绍】王林与刘平打架斗殴导致王林受伤,王林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华回避。理由是朱华是刘平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平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华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华进该校时,刘平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朱华与刘平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9、,驳回王林的申请。王林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林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王林。,【分析】(1)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依照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刘平与审判员朱华并不认识,根本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而王林的回避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恰当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46条规定,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回避申请,并阐述了理由,因而是恰当的。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的批准手续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院长的作法是符合该规定的。,(4)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中朱华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若条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11、除外。 (5)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本案的复议期间是正确的,朱华在复议期间,应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1、有利于增强审判活动

12、的透明度; 2、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3、有利于使旁听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5、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三、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三,公开宣告判决。,四、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

13、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第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一)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五、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1、公告。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事实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 3、宣判。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法律后果。应该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典型事由。,六、公开审判的场所要求,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

14、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

15、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 第一,当时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

16、平较低,两审终审制被认为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讼累。 第二,两审终审制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从而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第三,认为两审终审制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第四,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较少的不足。,三、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四、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的审级制度。 建国后,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经历了三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与四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的两个发展阶段。,五、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一)概念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以及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功能 1、民事权利补救功能; 2、裁判效力确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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