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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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第一节 概 述,2,一、特殊企业概念,特殊企业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政策性企业、经营军工、航天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而言不受公司法等普通法调整。 普通企业通常为营利性经营,依法必须进行登记注册,特殊企业一般则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3,二、国有企业概念,1、国有企业曾有特定含义,随着股份制、公司制的出现,国有企业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国有企业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公司。,4,三、国有(特殊)企业的类型,西方一般把国有企业分为三种: 1、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

2、。 2、公法人企业。 3、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 前两种属于非竞争性或政策性经营的特殊企业,后一种可以适用普通企业法和一般企业法。,5,我国尚未确立特殊企业的概念和制度,有关特殊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而主要由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决定设立和调整的企业。 2、依专门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 例如:邮政局、铁路局等。,6,第二节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7,一、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院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社区性

3、、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8,二、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 P175,1、营业规制。 主要包括对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等。 2、价格控制 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4、监察制度,9,第三节 国有企业暨公司法 P160,10,一、国有企业法及其由来,国有企业指调整国有企业内外组织关系的法。有形式的和实质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形式的国有企业法,指以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名、调整国有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就是全民工业企业法。 实质的国有企业法,指各种调整国有企业组织关系的法。,11,二、国有企业法的构成 P162,1、宪法的有

4、关规定 2、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 3、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 4、有关特殊国有企业法规 5、与国有企业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如:竞争法、破产法、社保法等。,12,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3,四、法人财产权的含义,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出资者或股东作为所有者不直接支配法人财产。 两者的分离表现为企业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依法界定的企业财产,股东不一定亲自经营企业,对企业的行为不直接承担

5、法律责任 2、出资者或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利,通过选择所有者、作重大决策施加控制。,14,3、根据所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孽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对于法人财产也不例外。 4、股权或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形式或手段。 股东权一般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个方面。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出于自身利益,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份的权利,15,五、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对国有企业、公司的出资人

6、的职责。 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依法投资、对所投资的企业或公司享有股东权并承担投资损益。,16,(一)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二)政府作为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三)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企的关系。,17,六、国有企业治理,(一)厂长负责制和“老三会” 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老三会” 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18,法条链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10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11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

7、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19,公司法第18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20,(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 1、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3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99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8、,依照本法行使职权。,21,44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2,23,2、董事会 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董事单位。,24,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5,董

9、事会秘书,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所谓的公司秘书或注册代理人制度,公司必须聘请一个自然人或机构作为秘书或代理人,他的住所必须与公司注册地相一致。此举有利于交易安全,方便公司的设立与运作。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通常没有公司秘书制度。,26,我国新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新增的内容) 修订了英美法系公司法让公司秘书直接对政府负责、独立承担责任的初衷,因此作用有限。,27,独立董事,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

10、。 重要关系的含义包括重要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个人关系是指一定时期内(过去两年内)曾任公司雇员,或者系一定时期内担任公司CEO或高管人员的亲属等等;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公司有过一定数额(20万美元)的交易等。,28,独立董事的定义(了解),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或非经营董事, 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有的国家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

11、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9,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P196-197),一般独立董事中至少要求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也有很多律师成为独立董事。 目前的问题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及所在职务缺乏利害关系,报酬偏低(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激励不足。,30,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中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这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中的一种制度。 英美法系公司法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中心,没有在公司中设置监督机关的制度或做法。因此,在公司中设置监事会,并非各国公司实践的一种通例。,31,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中把监事会分为内部监事会和外部监

12、事会两种。 内部监事会是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 外部监事会是指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32,外部监事会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监督机构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依法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践经验认为,对国有资产、国有主体控股的企业,主要应通过所有者外部施加监督,方能收到实际效果,主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33,法条链接,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4,(三)公司制与责任制 公司制与责任制并不矛盾,一方面要按照企业、公司法的要求,落实国企股东或出资人、董事、经理、监事等角色及其权益,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公司仍可根据需要实行承包、租赁等任何特殊责任制。,35,36,3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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