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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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 (二)抽样及制样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

2、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 1,检验

3、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1)出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

5、验检疫结果单的签证。 4、签证的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二、报检 (一)什么是报检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

6、机构报检。 (3)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

7、天报检。2、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产地检验”原则)(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3)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早、装箱单等有关证单。(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

8、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6)申请残损鉴定,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

9、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14)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货物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15)入境特殊物品时,应

10、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2、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11、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 除对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实施行政许可外,目前我局直接负责受理、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尸体棺骨骸出入境许可证的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我局负责受理、初审后直接报送画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

12、项,分别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受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受理。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我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分别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中卫生登记的受理、考核和卫生注册的受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受理。几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办理卫生注册、登记。画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了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该目录共涉及20类产品。对注册目录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

13、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的食品企业实施登记管理。2、申办出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3、申办注意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

14、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加工、储存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的6类企业的卫生注册还需评审HACCP体系。根据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要求,所有用于生产出口禽肉(含熟制禽肉)的活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国此,申请出口肉禽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在申请注册前加强饲养场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出境的重点

15、、敏感和高风险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因此,申请出口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加强蓝菜种植基地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1、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范围需要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辊等。2、申办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不同产品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具体工作程序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主要步骤如下:申请样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颁发证书监督管理复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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