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消防行政机构收集和保存证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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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行政执法中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依据。由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特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最后,证据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收集和保存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一旦引起行政诉讼,就会将消防机构陷入被动局面,并直接影响到消防机构执法的权威性。1 消防机构在收集、保存证据中存在的问题1.1 证据收集意识差,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存证据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有的

2、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它的重要性,个别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材料寥寥无几,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办案的全过程,其证据不充分、无法完全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比如:有的火灾隐患本来能够用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证据而没有采用,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和所在的部位、存在的具体问题,没有用检查笔录等形式进行固定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按法定程序取证,以致证据丧失了证明力,有的提取复印件或摘抄件时,不注明原件出处,不交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捺印。1.2 证据收集上存在片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

3、录、现场笔录。消防行政处罚少数案件在证据收集上还存在证据不足、孤立、收集证据片面等问题,如仅有询问笔录,而缺乏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物证等证据辅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不能相互映证;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证明相对人行为违法的证据,而没有注意收集能证明相对人行为合法或有加重、减轻处罚等情节的证据。1.3 证据收集不及时这主要针对火灾事故调查而言,火灾现场痕迹、证据在原因、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收集,以致于时过境迁,证据不复存在,往往是无法弥补的,进而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2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注意以下方面

4、 2.1 应主动及时地收集 每一名消防监督员,只要进行具体的执法活动,都要知道“兵贵神速”的道理,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理、立案,即“以我为主”,围绕最终目标开始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防止当事人将证据转移,为下步查处工作奠定基础,避免一些证据材料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灭失、转移、变化。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案件承办人员则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提取现场证据。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现场痕迹、证据在原因、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

5、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往往是无法弥补的。由于现代火灾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短时间内准确确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是比较困难的,需要所有火调人员在火调工作中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但是在现场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有持久战的思想。现场痕迹、物证由于其特殊性,很可能因为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在短时间内灭失或发生一些变化,比如一些可燃气体、可燃、易燃液体蒸气或其它一些化学物品引发的火灾,其现场气体的收集、火灾发生前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或其混合物的取样,均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送相关部门检测、化验,否则,此类证据事后是无法收集的。火灾现场由于火灾的蔓延或爆炸的破坏作用以及灭火行动的实施,有的燃烧痕迹、引火物可能遭到破坏。同

6、时,由于火灾当事人害怕追究责任,不讲真情,反复无常,甚至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从而给火灾调查带来困难。调查访问所面对的人形形色色,性格、学识、地位各异,调查取证时面对不同的人应采用不同的策略。2.2 应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处罚的证据不能局限于法律文书和调查笔录,还可以通过现场摄像、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等多种形式收集。要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到审批人签发之前,均要求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注意回头看,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尽可能使收集工作一步到位。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不能只轻信口供,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事实上,火灾现场中的证据对原因认定有着不可

7、替代性,仅靠证人证言及推测等相对单一的证据有时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根。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工作极有可能陷入僵局。同样,消防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核中不仅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对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登记;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2.3 应有针对性地收集 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是较为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询(讯)问笔录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要根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实施证据材料的收集,事先有切合实际的计

8、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首先是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异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足不败之地;其次是根据执法工作任务的最终目标,明确收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并预想可能出现的变化,采取应对措施。重大、疑难工程或案件还通过专题集体研究,列出收集的重点和注意事项。2.4 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 要注重把现代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收集工作之中,丰富传统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各基层执法单位都按总队“两化”要求配置了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器材,并广泛应用于日常各项实际执法活动之中。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非常形

9、象生动。京口区消防科、丹阳市消防大队等单位在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均对实地进行数码照相、摄像,将原始状态固定,并存入计算机,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实现了证据材料保全的现代化。同时,也使日常档案建设与执法工作实际做到了相辅相成。2.5 运用法律实施证据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为我国诸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颁布与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从程序上到实体上都能做到合法化,有必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证据登记保存方式,对一些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固定,但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本身具有的优势地位,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笔者认为消防机构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方面的条件: (1)、证据登记保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实施; (2)、证据登记保存必须是行政机关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3)、证据登记保存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4)、行政机关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的七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5)、行政机关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期间负有妥善保管封存的证据,禁止动用、调换或损毁证据。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消防部门必须不断增强全体消防监督员的证据意识,自觉树立“被告”观念,注重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强化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切实提高了执法工作质量,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发展。(云南省红河州消防开远市消防大队崔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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