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英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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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英文)【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72-12-29【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英文)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

2、则的第()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为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

3、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娱乐设施,或妨碍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第二条各缔约国应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依其科学、技术及经济的能力,个别地和集体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因倾倒而造成的海洋污染,并在这方面协调其政策。第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一)“倾倒”的含义是:()任何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任何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的行为。“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及其设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所

4、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舶、航空器、平台或构筑物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所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二)“船舶和航空器”系指任何类型的海、空运载工具,包括不论是否是自动推进的气垫船和浮动工具。(三)“海”系指各国内水以外的所有海域。(四)“废物或其他物质”系指任何种类、任何形状或任何式样的材料和物质。(五)“特别许可证”系指按照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经过事先申请而特别颁发的许可证。(六)“一

5、般许可证”系指按照附件三规定,事先发放的许可证。(七)“机构”系指各缔约国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定的机构。第四条(一)按照本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禁止倾倒任何形式和状态的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除非以下另有规定: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应予禁止;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物或其他物质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倾倒一切其他废物或物质需要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二)在发放任何许可证之前,必须慎重考虑附件三中所列举的所有因素,包括对该附件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倾倒地点的特点的事先研究。(三)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某一缔约国在其所关心的范围内禁止倾倒未列入附件一的废物或其他物质。该缔约国

6、应向该“机构”报告这类措施。第五条(一)在恶劣天气引起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对人命构成危险或对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构成实际威胁的任何情况下,当保证人命安全或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构筑物的安全确有必要时,如果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并确信倾倒所造成的损失将小于用其他办法而招致的损失,则不适用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这类倾倒活动应尽量减少对人类及海洋生物的损害,并应立即向该“机构”报告。(二)当对人类健康造成不能容许的危险,并且没有其他可行的解决办法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国可以作为第四条第(一)款第项的例外而颁发特别许可证。在发给这类特别许可证之前,该缔约国应与可能涉及的任何国家及

7、该“机构”协商,该“机构”在与其他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后,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立即建议该缔约国应采取的最适当的程序。该缔约国应于必须采取行动的时间内,并遵守避免损害海洋环境的普遍义务,而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遵循这些建议,并报告该“机构”其所采取的行动。各缔约国保证在这类情况下互相帮助。(三)任何一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此以后,可以放弃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第六条(一)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或数个适当的机关,以执行下列事项:颁发在倾倒附件二所列的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以及出现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时所需要的特别许可证;颁发在倾倒一切其他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所需要的一般许可

8、证;记录许可倾倒的一切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倾倒的地点、时间和方法;为本公约的目的,个别地或协同其他缔约国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对海域状况进行监测。(二)缔约国的适当机关,应按第(一)款规定对于准备倾倒的下列物质预先颁发特别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在其领土上装载的物质;在其领土上登记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所装载的物质,如果这类物质系在非本公约缔约国的领土上装载。(三)根据上述第(一)款第、项规定颁发许可证时,适当机关应遵守附件三的规定以及其认为有关的其他标准、措施和要求。(四)每一缔约国应直接地或通过根据区域协定设立的秘书处向该“机构”以及必要时向其他缔约国报告本条第(一)款第、项所规定的情报及按照

9、本条第(三)款采用的标准、措施和要求。应遵循的程序及这类报告的性质应由各缔约国协商同意。第七条(一)每一缔约国应将为实施本公约所必要的措施应用于:在其领土上登记的或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在其领土上或领海内装载行将倾倒的物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在其管辖下的被认为是从事倾倒活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二)每一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三)各缔约国同意合作,以制订有效地适用本公约的程序,特别是适用于公海上的程序,其中包括报告所发现的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进行倾倒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的程序。(四)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

10、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五)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每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的权利。第八条为促进本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对于保护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海洋环境有共同利益的各缔约国,应考虑到特定区域的特征,尽力达成与本公约一致的防止污染(特别是倾倒造成的污染)的区域协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按这类区域协定的目标及规定行事,该“机构”应将这类协定通知各缔约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寻求与这类区域协定的各缔约国合作,以制订其他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所应遵守的协调程序。特别应注意在监测

11、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协作。第九条本公约各缔约国应通过该“机构”内以及其他国际团体内的协作,促进对在下列方面要求帮助的缔约国的支持:(一)训练科学和技术人员;(二)提供科学研究及监测所必需的设备和装置;(三)废物的处置和处理及其他防止或减轻倾倒引起的污染的措施;并最好在有关国家内进行,以促进本公约的宗旨及目的。第十条依照一国内倾倒废物和其他各种物质而损害他国环境或任何其他区域的环境而承担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应着手制订确定责任和解决因倾倒引起的争端的程序。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协商会议上考虑解决有关因解释及适用本公约引起的争端的程序。第十二条各缔约国保证,在各主管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团体内,

12、促进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下列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一)包括油料在内的碳氢化合物及其废物;(二)并非为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运送的其它有害或危险物质;(三)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四)包括源于船舶的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五)化学和生物战争制剂;(六)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同时各缔约国将在适当的国际组织内促进编订从事倾倒的船舶应使用的信号。第十三条本公约不影响依照联合国大会第()号决议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也不影响任何国家现在或将来关于海洋法和沿岸国管辖权及船旗国管辖权的性质和

13、范围的主张及法律观点。各缔约国同意在海洋法会议后,无论如何不迟于年,由该“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协商,以便确定沿岸国在邻接其海岸的区域中适用本公约的权利和责任的性质和范围。第十四条(一)在本公约生效后个月内,作为公约保存国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应召集一次缔约国会议,以决定有关组织事项。(二)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在上述会议召开时存在的主管“机构”,负责履行有关本公约的秘书处的职责。不是该“机构”成员国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均应适当分担该“机构”在履行其职责中产生的费用。(三)该“机构”的秘书处职责应包括:至少每两年召集一次缔约国协商会议,并根据以上成员国的要求随时召集缔约国特别会议;与各缔约国及

14、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在制订与履行本条第(四)款第项所述的程序中,进行准备并提供协助;考虑各缔约国的询问以及情报,与各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对本公约未专门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问题,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向有关缔约国转交该“机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收到的所有通知;在指定“机构”之前,为执行这些职责的目的,有必要由保存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履行。(四)各缔约国的协商会议或特别会议应不断审查本公约的履行情况,并且,除其它外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审查并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邀请适当的科学团体与各缔约国或该“机构”协作,并就有关本公约的任何科学或技术问题,特别是各附件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接受并审议按照第六条第(四)款提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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