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劳动监察专题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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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监察专题90例1、网民小蛮问:我们单位总部在上海,青岛是分公司,因为和单位发生纠纷,我应该到哪里投诉? 答:根据国务院、省、市三级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是有管辖分工的。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所以您单位应属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管辖。 如果您跟单位只是发生劳动争议,您可以到青岛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2、网民平民问:我是某商场职工,2004年单位改制为私人企业,欠的待岗工资一直不给,现在单位找不到了,办公地点和电话也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答:根据劳动监察机构分级

2、管辖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属于所在区的劳动保障局管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递交的书面投诉书应当载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因此,您首先需要落实好您单位现在的确切地址,之后才能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3、网民helen问:我是城阳某外企一名职员,工作了8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但实际上每周都上6天班,就是48小时,而且法定节假日少1-2天。我可以要回节假日的加班费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工

3、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

4、工资报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您的加班费,您可以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向城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网民青岛人7499问:我到某区劳动局投诉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和投保险,工作人员让我准备好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据。我只能提供工资条和给公司送货时签的字还有签到表。但是工作人员说这些证据公司不承认的话也没有办法,我想问一下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我是不是就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答: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

5、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您拿不准自己掌握的证据是否有效,建议您首先到区劳动仲裁去确定一下您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5、网民公愤问:是不是只要有证据,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有期限限制吗?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6、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6、网民劳动人民问:我今年1月份到了一家酒店工作,酒店把我的身份证和毕业证扣在单位,说是等合同到期了离开酒店时再给,单位这样做合法吗?答: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单位有类似违法行为,可以到单位所在

7、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会依法查处。7、网民文文问:我在某省属企业干临时工已近30年,一直没间断过,期间工资一直很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是签订过几次用工协议。自工作以来,单位一直没有给交纳过任何保险,现在我已经50多岁了,想问一下,我该怎么维权? 答:按照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您单位应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管辖,不属于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您可以向省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反映您的情况。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的举报投诉电话:0531-86101111,地址:济南市燕

8、子山路2号,邮编:250014。8、网民橙心橙意问:公司部分员工工作几年了,一直没有签合同及投保。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立案查处。9、网民zyx问:我是省属单位老工伤,今年刚鉴定为七级伤残,现已退休,但是单位不按工伤办,拖欠我10多年工资,该怎么办?答:根据劳动监

9、察机构的分级管辖原则规定,省属单位应由省劳动监察总队管辖。您可向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10、网民枫叶11588问:我是青岛某报社的一名投递员,从开始干这个工作到现在连个合同都没看见,保险也没有,只有一个意外险,工资很低,能否维权?答:按照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青岛某报社系事业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您在2008年1月1日前与该报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且在2008年1月1日后与该报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该报社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支付您的工资不

10、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向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地址在利津路20号。11、网民ZM问:我妈妈今年54周岁,98年42周岁时就在某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投保险,现在到了退休年龄什么都没有,而且在职期间一直按照临时工发放工资,都低于最低工资水平,该如何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答:如果您的母亲尚达不到退休年龄(女干部55周岁退休)至今仍在该单位工作,且与该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您母亲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给您母亲补签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1月1

11、日开始因用工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补偿,并可以要求单位补足每月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如果您的母亲与该单位是劳务关系,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至于您母亲是否与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确认。但如果您母亲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建议您母亲与单位协商解决或向单位主管部门反映。12、网民laojiang问:我于2003年进一家股份企业做销售,公司给大包(只有业务提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

12、,也不给交社保,万一生病怎么办?就此多次找公司老总,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该如何维权?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您没说明所谓的“大包”关系是在劳动关系之内订立的业务承包,还是一种民事上的单纯的业务经销关系,所以您可以就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如果您认为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您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13、网民l3870问: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分别是什么,比如: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补缴保险、支付双倍工资

13、、支付加班费,或者再加上经济补偿金,哪些可以找劳动监察机构处理?答: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不同,但有些方面也确实存在交叉,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关于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具体的受理范围,可以查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经审查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此

14、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立案调查。14、网民1350问:在单位工作两年多,未签合同,每月给200元;如果现在辞职,该怎样维权?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15、网民求知1

15、1061问: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但劳动监察机构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怎么办?答:劳动监察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责令不改正的,会按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的,劳动监察机构将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6、网民崔小姐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此规定整体的理解是

16、什么?答:对那些带有连续性和继续性状态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长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最后一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距今未超过2年,劳动监察机构就有权进行查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超过2年,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受侵害劳动者也未进行举报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则无权再行查处了。17、网民qiangqiang问:我于1999年从外地来青打工,单位从2006年才给签合同缴保险,能通过劳动监察要求单位补上以前的保险吗?答:拖欠社会保险费属连续性违法行为,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为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如果您目前仍在单位或者已离开单位但未超过2年,您就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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