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1-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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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判断题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二、单项选择题1、C 2、A 3、C 4、D 5、C 6、C 7、A 8、A三、多项选择题1、ABCE 2、ABDE 3、ABD四、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

2、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五、论述题(一)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二)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

3、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三)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四)折衷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六、案例分析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

4、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一、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二、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B 5、D 6、C 7、D 8、D

5、9、D 10、C 11、D 12、B 13、B三、多项选择题1、AC 2、ABE 3、CD 4、ABD 5、BCD 6、BCE四、名词解释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或基他财产权的制度。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

6、,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5、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五、论述题物权债权概念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特征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占有、使

7、用、收益和处分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六、案例分析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戊处取回手机,只有丙才能。2、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

8、立。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一、判断题1、 2、 3、 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二、单项选择题1、C 2、A 3、B 4、C 5、C 6、B 7、B 8、A 9、A 10、B 11、C三、名词解释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4

9、、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论述题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答: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尔后又进一步肯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后 的必然逻辑结论.创始人是德国历史学派的萨维尼.他首先把物权和债权从体系上加以区分, 指出罗马法即开始区分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并把二者置于不同的领域加以理解。其后,他区分了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认为司法上的契约常常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出现,十分繁杂:首先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本身就

10、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即物权契约。这一契约必须和先期存在的债权契约相区别。相对于让所有权的“交付”这一物权契约而言,作为原因的债权契约只不过是他的原因。在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乐这样的区分之后,萨维尼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必须无因化,使之与作为基础的物权行为相分离。认为这一方当事人本以为履行买卖契约而交付某物,但对方当时却误以为是赠与而受领时,这种错误对物权契约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基于错误的买卖契约时不可撤销的买卖契约,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丧失了财产所有权的人只能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五、案例分析1、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

11、丙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后得到清偿。2、乙、丙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输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同(担保法解释第三步58条),因此,乙、丙的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得750万元。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D 4、B 5、B 6、D 7、A 8、B 9、D 10、C 11、D 12、 C 13、C?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DE 3、ACD四、名词解释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2、质权:是指为了担保

12、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五、论述题阐述抵押权的效力:(一)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l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1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对孳息的效力。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4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擎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3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

14、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添附物归第三人与抵押人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台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片j和收益的权利。这也就是抵押权为当事人所最钟爱的原因:一方面,抵押人可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抵押人又通过抵押担保的方式达到了融资的目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

15、。2处分权。(l)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问,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且该租赁合同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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