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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术语的特点,案例,广州甲公司 (卖方),香港乙公司 (买方),香港丙公司 (承运人),1、FOB广州(运往鹿特丹),D/P见票后60天付款达成合同,2、签发联合运输提单,写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3、委托广州某银行收款,乙公司到期拒付,4、货物已被荷兰收货人提走,5、甲公司在广州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丙公司。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问题:请结合案例,阅读期刊网相关论文,总结FOB贸易术语的特点和使用FOB做出口业务的注意事项。,1、FOB术语的特点(与CFR、CIF相比):,买方租船订舱,容易出现的问题:,1、买方不派船,或者船货衔接不好;,2、买方与船方相勾结,
2、船方无单放货;,2、使用FOB贸易术语做出口的注意事项,(1)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装船条款,内容包括:,买方应于何时派船,若不按时派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责;,买方应于何时将船名、到港时间通知卖方;,装运港装货责任的划分,装货的速度、滞期费、速遣费;,(2)从各个方面入手,预防无单放货,尽量避免损失。,A 事前对进口人、承运人的资信进行调查,B 跟踪掌握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C 使用恰当的结算方式:,预收货款的T/T,信用证,跟单托收,D 了解研究国际货运方面的相关法律,避免纠纷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立法不健全、存在较多冲突和争议,给各个当事人解决问题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 托运人、
3、货代、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提单的性质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2,1992的一个典型案例,北京市温阳贸易进出口公司,新加坡金太平公司,天津外轮代理公司,1、出售2000公吨黑豆,FOB新港,信用证中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金太平且凭托运人指示,3、签发提单,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收货后交给承运人装船,4、运到目的港后因为港口不允许存放于码头仓库,无单放货给金太平,5、温阳交单结汇被拒付。遂起诉要求上远赔偿约23万美元的损失。,93年12月,天津海事法院经一审认为:,提单未经托运人背书,温阳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其与上远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对上远公司无诉权。,95年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
4、法院二审维持原判:,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温阳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在未结汇之前,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其诉权应予保护。据此,该法院裁定撤销上述两裁定,并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再审。,法院审理,1999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再审:,在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港口当局不允许豆类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内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并无不当。,温阳公司同意买方金太平的要求,将金太平填写在提单中托运人一栏内,由此导致对货物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及损失责任应由温阳公司自行承担。,1999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 装船前的风险要由卖方自行负担,所以必要时应该另行
5、投保。 对以船舷为界的正确理解。 ,(3)其它注意事项,1,卖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对我方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或比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采用FOB条款,我方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以减少贸易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利益; 3、对客户规定的比较特殊的运输方式、付费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条件下,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采取了FOB价格条款。,买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 卖方报CIF价过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货代拿到好价; 2. 因集运的需要,他们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卖家买货,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集中,并按他们的要求把货物进行搭配分运; 3. 为了省却其在目的港的报关、提货等手续,与某船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的货运协议为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