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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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本文案例启示:特情引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侦查方法,但由于权力普遍具有扩张性,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计程序和方式滥用的现象,对此应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审批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过程监督进行严格规制,以实现司法权准确打击与有效保护的目的。 基本案情两名新疆籍男子,带领妻儿在上海合伙开小店,勤勤恳恳工作。然而千里之外的一个电话打破了平静,有个老乡说能联系到吸毒人员,力劝两人带毒品到天津卖毒品挣大钱,两人几经犹豫,禁不住诱惑,被这位老乡特情“钓”上,后人赃俱获,获刑多年。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在我?每年侦破的毒

2、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特情引诱对我?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必不可缺的作用。然而特情引诱如同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甚至会将无辜的公民卷入刑事案件。如何既能充分运用特情引诱打击犯罪,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又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律工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一、特情引诱的概念、分类及正当性论证从我?司法实践来看,特情引诱一般是指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量引诱的情况。许多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0042号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将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

3、”和“数量引诱”两种。笔者认为应当还存在一种“间接引诱”,即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意欲贩卖毒品的行为叉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在最高法的上述纪要中也有体现。特情引诱侦查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特情引诱是一种凭空制造犯罪的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扩大了公权力的边界,因此,应当宣布这种侦查方式非法并禁止使用。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秘、单线联系、隐藏身份等特点,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通过特情引诱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一方面可以防止毒品流入社会毒害人群,另一方面

4、则造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造成毒贩的恐慌心理,压缩其生存空间,缩小毒品的危害面。这种侦查方式在打击假币、毒品、走私等无被害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显示了显著的成效,也是?际上通用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二、当前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关于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主要有:(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特情引诱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手段,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特情引诱中特情的设置、使用及证据采纳等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对此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种法

5、律依据仍不够具体和权威,尚需进一步明确。(二)擅自扩大特情引诱的适用案件范围由于目前在我?对于特情侦查可适用于哪些案件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用于毒品、假币、走私犯罪等一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但这种侦查方法“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家司法权的信赖。”在部分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而将这种侦查措施滥用,甚至以侦查实验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作诱饵应用于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严重违背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初衷。(三)特情使用没有规范化操作程序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特情的管理机关、使用机关、特情

6、身份的证明出具机关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特情滥用,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案率,将吸毒人员建立为临时特情,这种做法明显失去了特情侦查措施的真正意义。现实中这种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2001年的甘肃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就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特情与不法警察勾结,共同策划陷害他人的典型特情引诱假案的代表。三、对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特情引诱面临的诸多问题表明,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已成为立法及司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最终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一)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情的身份为侦查机关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的相对固定的社会

7、人员。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一概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当规定免刑的条件、减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审批程序上,应借鉴西方?家的有关制度,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情侦查措施前要申请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或备案,然后根据许可或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通过依法侦查,将特情侦查的结果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并可在庭审中公开出示的证据,增强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减少案件面临的风险。(二)对特情引诱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立法中对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均认为,特情引诱只能运用于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无被害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公

8、诉案件,笔者认为,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当限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且方式较为隐蔽、无被害人,而采用其他侦查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获取证据的犯罪。(三)对特情引诱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由于目前我?对侦查权的监督和控制非常薄弱,因此对特情引诱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一是犯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重大线索和一定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手中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或具有毒品来源,且是欲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二是数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大数量的毒品,且其目前欲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远低于其手中握有的毒品数量。(四)对特情引

9、诱的过程要加以监督特情引诱属于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由于这种方法可能具有侵害公民私权利的危险性,其侦查过程应当受到监督机关的监督。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特情的使用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次,应当将特情使用决定书面抄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建议。第三,在侦查人员或者特情进行特情引诱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侦查人员和特情的行为进行随案监督,以防止侦查人员或者特情通过实施不合法的行为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介入侦查。四、结语鉴于毒品的危害性及毒品案件侦破的困难性,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手段是必要的,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特情引诱虽然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

10、程中被大量应用并被证明具有特殊的效用,但缺乏法律的基础支撑将无法走地更坚定,加强立法对这一侦查手段既是一种支持也是一种制约,拥有了法律规制的特情引诱将能够准确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的关系,在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注释:1李心淑:我?不宜建立诱惑侦查制度,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2许惠宏: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3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概要如下:2001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赵明瑞为了完成缉毒任务,伙同特情马进孝制造假海洛因2公斤,并诱使彭清带毒品与假扮成买主的赵明瑞等人交易,后被抓获。彭清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1年7月,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队长丁永年与马进孝合伙陷害出租车司机杨树喜,致杨树喜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2001年8月,甘肃省临姚县公安局原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该局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与特情马进孝共同合谋陷害出租车司机荆爱?。荆爱?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后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发现这些案件提供破案线索的人均失踪或在逃,案件事实存疑。甘肃省公检法机关相继介入调查,并揭开这一系列案件背后的黑幕,所有涉案人员均受到严惩。4马宗虎:对诱惑侦查法制化的思考,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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