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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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专题,报告人:郑蕾,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体特定) 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为特定)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人特定)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行政补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特别的损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民事

2、赔偿:赔偿主体、归责原则、证据规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归责原则的区别)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位概念、狭义概念),一、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赔偿范围的含义? 第一种理解:国家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第二种理解:哪些损害相对人和因违法行政行为的哪些损失需要赔偿。(主流观点) 二、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所在 1、行政赔偿的范围觉得了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2、对于法院确定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提供了依据。,行政赔偿的范围,三、行政

3、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 判例确定(法国) 成文法确定(中国国家赔偿法、日本、韩国) 判例结合成文法(英国、美国) 四、行政赔偿范围的设立标准 1、行为标准(行政机关在归责原则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2、损害标准(我国行政赔偿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 (四)违法使用

4、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五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

5、使损害发生的;(双方各有过错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毛益荣等六原告不服衡阳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及行政赔偿一案】:被告衡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建新等在衡阳县西渡镇玉泉宾馆查嫖娼案时,被害人毛荣军与卖淫女黄桂花正在 503 房嫖宿。黄建新在接到线人举报有人卖淫嫖娼时,不及时向领导汇报,私自出警与线人查房(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黄建新等的行为 ( 敲门查房) 致使被害人跳楼躲避,造成死亡的后果。 1、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2、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观说 认为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执行职务应当重点考察公

6、务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职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而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观之有执行职务之表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 该说认为造成侵权的执行职务行为,只须在形式上认定即可。易言之,只须在外观上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在执行职务即可, 不必探查实质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 。 综合行为说(主流观点),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7、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国家行为(政治性免责) 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动员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免责) 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文件 自由裁量行为(不合理致害免责) 自由裁量行为的违法性(形式与实质)与不合理,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一、物质损害 物质损

8、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的减少或利益的丧失。 1、直接损失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的减少 2、间接损失 因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例外:只有在侵权行为是故意实施或者不赔偿间接损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法院可能判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可得利益的赔偿一般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9、,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将来必然出现的。(银行利息) 第二,该种可得利益通常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丧失考试机会等等) 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可以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的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当然,从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看,间接损失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赔偿的范围,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情感上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可能出现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10、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为是侵犯人身权,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固定为相对人(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2、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 二、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11、人有权要求赔偿。,特殊主体中的关于第三人受害是否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1、行政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参加诉讼。” 2、是否具有请求人资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结构复杂的政治实体,下设的机构和机关众多,受害者自己无法也没有权利确认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 另一方面,承担赔偿责任具有谴责的含义,国家机关不一定愿意主

12、动承担赔偿责任,可能相互推诿。,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

13、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

14、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违法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与

15、原行政机关并非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对其侵权行为负责。 7.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等)、内部机关、批准机关等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1、请求人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2、必须有明确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16、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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