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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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关键词侦查监督:主要问题;对策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和检察工作实际,加大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侦查监督工作举步维坚,遇到的困难较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这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地依法推陈出新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笔者就此谈些不甚成熟的观点,以供参考。一、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监督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逮捕执行的整个过程,它既包括了对法律的适用、定性等方面是否公正实施监督:也包括在证据的收集、执行逮捕等程序上是否有违法情况实施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如下实际问题和困难。(一)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中受理案件、立案、破案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整个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检察机关无法同步掌握,虽然,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自然对引起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受理阶段至侦查终结、

3、执行逮捕,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性、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无法也无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只能局限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审阅案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事后监督。而这样的监督往往因受“时过境迁,取证困难”的限制,效果甚微。因此,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突出困难。(二)对公安机关任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变更强制措施,一般都掌握在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

4、人。因此说,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当,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消原变更决定。但公安机关不接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就后步的监督无从着手,监督力度从法律上得不到保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力度明显不足。(三)检察机关存有畏难思想,监督力量不足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原则,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而难免“缩手缩脚”,另一方面因为刑事诉讼所处环节而“小心谨慎”,同时,检察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一定的欠缺。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工作特点是以审查

5、为主,对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缺少一定的工作经验,一旦把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之前,就难以实现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等建议,从而会影响到侦查监督的力度。二、完善、落实“侦查监督”的几点建议要完善、做好侦查监督工作,必须要打破过去的那种单一坐堂审案的工作方式,变被动型监督为主动型监督,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建议如下:1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检察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形成公安机关及时向负有侦查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

6、批捕等情况的共识,共同研究分析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相互指出今后工作中应注意事项,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使侦查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2建议公安机关建立通报制度。对立案、破案及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后的执行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建立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的制度。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不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很难掌握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能每月将立案、破案等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侦查监督。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3健全法制,规范程序。针对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力度不足的现状

7、,法制部门和公安、检察等部门应联合制定有关侦查监督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有关侦查监督的制度,以利于具体操作。公安机关对受案、立案、破案及报捕等要制定统一的制度,登记入册,同时还需要有分管局长审批并签名。一旦发现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可以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4加强自身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侦查监督内力。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经济法律法规等。要履行好侦查监督的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侦查知识技能,特别是侦查证据知识。根据侦查监督的工作特点,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一定要学懂弄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又要会用。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参与和提前介入对重特大案件的讨论、现场勘查等方面的技能。只要我们检察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有执法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就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增强侦查监督力度。(编辑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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