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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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意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专题论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包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水路运输,因经由通路的不同,可细分为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海上运输根据参与业务活动各方所属国籍和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所适用法规的不同又可区分为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通常把国内沿海港口间的海上运输称为沿海运输,而将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外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称为远洋运输。远洋运输(ocean shipping

2、)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供船舶,在本国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或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与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按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运费的运输。远洋运输又称为“国际航运(international shipping)”。所谓“第三国运输”,通常是指本国船舶在国际航线上完成的外国(或特定地区)港口之间的运输,即与本国进出口货载无关的运输。1、 两大运输方式的区别远洋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及比较一、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提单运输,是指船舶按照事先制订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3、班轮运输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货载的零星、多样和运行的定期、定班。正是根据这两个最明显的特点,通常又有两种对班轮运输进行分类的方法:(1)、按定期、定班是否严格区分,班轮运输可分为严格的班轮和不严格的班轮。前者也称核心班轮,即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service schedule)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另一种是定线但不一定严格定期,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也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的,这就是所谓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2)、按装卸、积载和运送货物的方法区分,

4、班轮运输可分为传统的件杂货班轮运输(简称传统的班轮运输)和集装箱班轮运输(简称集装箱运输)。班轮运输下的合同主要为件杂货运输合同,或称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承运人按预期公布的船期表,接受沿线靠港货主的货物托运申请,将分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集装于一船,依靠港顺序完成货物运输。二、 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概念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具有“漂泊流浪”

5、的特点。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 party)来安排的,故称为租船运输。概而言之,租船运输中,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装货港、卸货港或中途停靠港停靠的港口都须根据货主的要求而定。通常由货主租用整船来运输自己的货物,而且根据承租人的不同要求,又可采取不同的租船方式。租船运输是一种既没有事先制订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且追随货源,按照货主对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所以,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租船运输的经营人既可能是将自有船舶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

6、;也可能是将以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船形式租用的船舶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当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和包运租船种。其中最基本的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是具有运输承揽性质的航次租船。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舶由作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船长管理,船舶的营运调度仍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仍归船舶所有人占有和支配。在这个意义上,航次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一样,都是以承揽货物运输为目的的船舶营运方式。与航次租船不同,定期租船虽然也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长,船舶也由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表的船长管理,船舶所有人仍可通过船长行使占有权。但是,由于定期租船在租期内将船舶交给承

7、租人使用,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调度,揽货订舱不再是船舶所有人的职责,因而定期租船是否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在国际航运界的认识上是存在分歧的。就是在承租人用定期租船承揽第三者的货载时,在国际上也有不少判例和仲裁案例认为:作为共同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就是说,定期租船至少部分的体现了承揽运输的性质。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不同,光船租船是在租船期间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空船交给租船人使用,船长由承租人任命。这就意味着,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不但将对船舶的支配权转让给承租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占有权,也转让给承租人。因此,可以说光船租船是一种财产租赁。、 航次租船()航次租船的概念航

8、次租船(voyage charter, trip charter)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航次租船的形式航次租船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单航次租船( single trip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tinuous return voyage charter)()航次租船的特点航次租船具有承揽

9、运输的性质。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舶后,即可在卸货港等待提货;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freight),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的时间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eriod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

10、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3)光船租船a.概念光船租船(bare boat ,demise charter)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它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地营运费用

11、都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b.光船租船的特点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国际上办理光船租船业务时,通常附有某项财政优惠条件(with a financial flavor),最常见的是“购买选择权租赁条件”(leasing with option to purchase)即承租人在合同

12、规定的租期届满时,享有购买该船舶的选择权(the option to purchase the vessel at the end of the leasing period)。4、包运租船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这种租船方式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包运租船合同”,或称“运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 volume contract),又称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大批量散货运输,具有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出租人有权安排适当的船舶承运每一批货物

13、,有利于其承揽更多的货源。相应的,在合同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TCT),又称日租租船(daily charter),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非重点)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义务、使船舶适航(Make the ship seaworthy)(专题论述)

14、有关适航若干法律问题历年相关试题:1(95年15分)论适航(从国际公约,国内法,租船合同及学说著作方面详尽论述)2(97年,任选题,15分)从海上保险角度论述适航3(2000年,任选题,10分)论适航4(2002年,问答问题,5分)适航船舶适航涵义广泛地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表示适合于海上航行,但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例如人命安全,保险,油污,船舶抵押等,对适航又有不同的要求。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说的船舶适航,仅仅针对货物运输而言,它是指载货船舶在各个方面能抵御预定航次的通常的和合理预见的风险,适于转载约定的货物并将其妥善安全的运至目的地港,完成预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

15、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出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收,载运和保管货物。在汉堡规则中,由于实行了过失责任制,对承运人适航义务以及管理货物的任务未作专门的规定,但事实上已经包括了这一内容,并且在汉堡规则下,适航义务并不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而是贯穿于整个航程当中。1适航内容船舶适航(seaworthy)是指船舶的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船舶适航,即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重要就船舶的技术状态而言,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货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如果合同约定的航次中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超过通常的风险,则船舶必须具有抵御预见风险的能力。但是,她不要求船舶具有抵御航次中出现的异常的或者不能合理预见的能力。所以适航的内容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广义的船舶适航除了狭义的船舶适航外,船舶还应满足下述其他两项要求。第一,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1配备船员妥善与否,应从船员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要求。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值班或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船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为具有满足相应的职能和责任级别所要求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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