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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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主协议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 明确回购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 ,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及规章 , 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 与者 ( 简称参与者 )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 共同 签定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 回购方和逆

2、回购方 ; 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 回购方均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定义。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 , 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 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 , 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 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 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参考文本附后 ), 其书 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 简称交易系统 ) 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成交日期、 交易员姓名、 正回购方名称、 逆回购方名称、

3、债券种类 ( 券种代码与简称 ) 、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 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 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人 ) 签字等 ; 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 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人 ) 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 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 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 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

4、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 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 方指定帐户的日期 ; 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 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 数, 以天为单位 , 含首次交割日 , 不含到期交割日。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 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 , 以年利率表示。计算 利息的基础天数为 365 天。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 额。到期资金清算额 =首次资金清算额 *(1+ 回购利率 * 回购期 限

5、 /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 资金清算单位为元 , 保留两位小数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 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 , 逆回 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 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 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 , 同时完成债券质 押登记 ( 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 )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 , 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

6、交割 方式。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 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 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 馈后, 应及时沟通 ,并修改重发。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回购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 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3) 在到期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 , 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 在首次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3) 在到期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 款项。第

7、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逆回购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 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 在到期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 , 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 相关的确认指令 ;(2) 在首次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 款项;(3) 在到期交割日 , 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 质押的债券。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即构成违约 ,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一 ) 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8、 , 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 ) 首次交割日 , 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 登记, 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 , 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 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 三 ) 到期交割日 , 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 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 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 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 ,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 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 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 , 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

9、且无法防 止的外因 ,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 , 应首先协 商解决 ;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 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 ; 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 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 自第四 个工作日 (含) 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 款执行 :( 一 ) 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 都发生 违约行为的 , 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 或在首 次交割日

10、 , 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 , 发生 违约行为的 , 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 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 , 并通知正回购方 , 同时, 逆回购方有权 要求补息 , 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 发生违 约行为的 , 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 , 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 , 并通知逆回购方 , 同时, 正回购方有权 要求补息 , 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 ) 首次交割日 , 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 , 逆回购方未 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 发生违约行为的 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

11、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 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 , 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 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 , 同时, 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 , 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 ) 到期交割日 , 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 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 , 发生违约行为 的 , 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 有权要求补息 , 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四)到期交割日 , 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 收款确认指令 , 发生违约行为的 , 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 ,有权要求补息 , 并在补息基础上 向逆

12、回购方加收罚息。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 ( 或债 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 ; 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 额为基数 , 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 , 但最高不 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 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 方。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 起三个工作日内 , 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 约处理条款 , 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 ; 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

13、息 , 先还 利息、补息和罚息 , 后还本金 , 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 金后 , 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 , 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 索。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 , 回购双方在三 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 任认定结果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接到中国人民 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 议, 自第四个工作日 (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 违约方不执行 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 , 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 作为本协议的 附属协议 , 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 , 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 , 并 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 , 由参与者签署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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